1.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将营利性服务“放”彻底
第一,剥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服务。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另一方面,剥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组织的经营性服务,使政府退出人力资源服务的市场交易,是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明确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现有的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却身兼三种职能: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因此,政府在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应是彻底“放下”经营性职能,专心履行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将公共服务与营利性服务的“内部分离”变成真正的“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促使经营性业务发展好的机构转变为企业,推进政府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脱钩,从而避免由于政府机构参与市场竞争而导致的不公平,避免由于政府机构参与营利性活动而导致消极提供公益性服务。实践中,有些省份已经探索实行在人社厅(局)设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职能设在人社机关),即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监管人力资源业务的分离。另外,按照2013年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各地政府要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做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分类管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服务企业的自主经营主体地位[4]。由此可见,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趋势应是将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发挥市场在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甚至消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中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第二,缔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放开”营利性服务的同时,政府还要履行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职责。政府从经营性人力资源活动中抽身出来,把盈利性项目、竞争性项目逐步推入市场后,应真正按照“非禁即入”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助推更多企业进入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此外,政府应致力于防止人力资源市场垄断的出现。除了要彻底从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中抽身出来之外,当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实力严重不均衡时,政府还应建立准入和分类管理制度,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管理政策,维持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均衡发展的态势。另外,政府应给予弱势竞争企业以适当的资金、税收、技术方面的扶持,鼓励小型及新兴服务机构的发展,但不能干预其健康独立的发展,“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于鱼”。
2.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管”到位
一方面,在适度“放开”人力资源经营性服务的同时,政府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市场的宏观管理上,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之时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做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与后果,有效地矫正市场失灵和弥补市场失灵的空隙,而不能取代或取消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对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的宏观管理,包括当市场出现盲目竞争时,政府要分析人力资源与公共服务的需求结构,实施好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和规范产业良性发展;当市场因为追逐利益而导致服务产品质量下降时,政府要制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监管,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当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不足时,政府要提供营利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主体不愿或没有能力提供公益性服务。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应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逐步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切实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减少直接性的干预。在工作内容上,政府应集中精力“管”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尤其是公共就业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所谓公共就业服务即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由政府出资购买,它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政策实施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窗口。公共就业服务主要承担为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就业服务、对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帮扶、为不同时期的重点群体提供专门服务等任务。公共就业服务对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帮助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背景下,省政府着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作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重视,但是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所占财政支出比重上还非常不足[5]。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6]。政府应根据GDP 规模和财政收入及就业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公共就业服务的投入。另一方面,改变现有财政对公共就业服务投入的结构。从“硬投入为先”变为“软投入为主”,就是改变原来多数政府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财政投入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倾向,更多投入到就业、创业培训与平台的软件建设,延伸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触角,而不只是简单地购买岗位和发放失业补贴。(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打破管理体制障碍,理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现有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中的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地区分割和管理分割,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户籍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身份壁垒、城乡壁垒和区域壁垒会不断被破除,这为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平、均等提供创造了积极条件。当然,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地方政府要努力开发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产品,拓宽公共服务领域,打造公共服务多样化的载体和平台。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统一既有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教育部门设立的毕业生市场,以及部门和行业内部设立的人才市场。几个市场服务对象日渐趋同、服务内容交叉,管理各自为政,如不整合,将继续造成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整合还可消除市场管理上的分割,避免由于市场运作方式、发展思路上均存在的“责任分散”效应而导致的政出多门、机构重叠、业务交叉、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要做好上下贯通的顶层设计、冲破部门利益的干扰、理清繁杂所涉因素(人员身份不同、领导指数安排、机构性质不一),统一规范运作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的配置效率。
二是理顺人力资源服务的管理体系。人社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在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方面职能定位。人社部应联合相关国家部委出台相关政策,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综合机构,明确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委配合的工作模式,建立综合性、规范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联动机制,提升人社部门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纵向上,在业已建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基础上,建立起职业指导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信息分析师等工作人员队伍。通过建立整体的管理体系,要做到机构、场所、编制、经费、人员的全部落实,将就业信息、培训课程、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真正延伸到基层。横向上,整合部门之间的职能与项目,实现高效管理。将现有分散在人才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培训部门与就业部门的职能和各自开展的业务,整合成综合的就业服务职能,实现资源共享。应树立大就业格局的理念,统筹公共就业服务的资源,从就业服务的需求对象出发,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采取“窗口式管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的“一条龙”服务方式,形成用工接洽、证件办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贷款申请等“一条龙”服务机制,为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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