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贫困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贫困问题远比某一横剖面上所统计出来的数字要复杂和深远得多,特殊困难群体脱贫的难度较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进展,但由于未脱贫人口较多,脱贫任务也越发艰巨。在特殊困难人群的脱贫工作中,需要破解主体性、制度性、结构性的制约因素,以此探索一条可持续的反贫困之路。
第一,特殊困难人群脆弱性较高。脆弱性是指个人或家庭面临某些风险并由此导致财富损失或生活质量下降的可能性[97],能够反映特殊困难人群的生存状况,也决定了他们的贫困程度。特殊困难人群主要为社会上的边缘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人力资本、物质和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及可用的公共产品等较为薄弱,自然灾害、疾病、失业等也影响着这一人群的脆弱性。
第二,特殊困难人群参与脱贫的主体性较低。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反贫困工作中,特殊困难人群只是国家扶贫计划的被动受益者,而不是真正的主角。特殊困难人群自身的责任与能动性被忽略,出现了所谓的“包办式扶贫”与“保姆式扶贫”,这种模式容易使贫困人群将个人问题社会化和国家化,认为国家应为贫困群体无限兜底[98],也会弱化特殊困难人群改变困境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1年来,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采取“救济式”扶贫;1978年起,采取实物救济“输血式”扶贫;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并实施反贫困计划;1994年,颁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2001年起,进行整村推进,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龙头企业产业化扶贫;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99]在反贫困这项艰巨的事业中,我国不断创新政策,可以说,我国反贫困政策的演变是一个不断获得优化的过程。(www.xing528.com)
然而,我国反贫困工作中的各项救助制度能够对短期陷入贫困的群体提供帮助,但是在实际工作的执行中,对救助对象的认定等制度化程序较为欠缺,导致一些本属于短期贫困的救助对象陷入了长期的贫困。虽然国家有各种社会保险可以解决一些风险,降低贫困的发生率,但是,我国的特殊困难人群大部分从事的都是收入较低的工作,甚至没有工作,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财务能力较低,风险一旦发生,就容易陷入贫困。[100]另外,以低保制度举例,一方面低保制度保障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客观上在低保家庭与社会其他人群之间画下了一条分隔线。
不均衡的资源分配使得特殊困难人群与主流社会生活群体之间的社会距离拉大,因此,他们所能交往和联系的对象与其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并不利于特殊困难人群向上流动,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反而会延续到他们的下一代,社会关系网络也会更加封闭。李正东在分析低保家庭的结构性困境时认为,低保家庭贫困的持续、福利依赖及世代之间的相传,正是贫困结构性转移的结果。[101]低保家庭与我国的特殊困难人群具有较高的重合性。缪尔达尔(Myrdal)认为,市场强化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衡,但贫困的根源则是不平等的社会结构。[102]因此,特殊困难人群的职业结构、家庭结构和收入结构,都对贫困的持续和传递有着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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