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客体性贫困,即一种普遍性的客观存在,也是一种资源短缺,表现为区位偏僻、经济发展落后、基础设施薄弱、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群众生活水平低等;另一种不可忽视的是主体性贫困,是一种特殊性和主观性的存在,主要指向个体精神动力方面的贫困。[5]在与贫困群体的实际接触中,确实可以发现,有些贫困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恶劣,资源匮乏等客观因素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当地的部分居民可能出现“福利依赖”的行为,具体表现如:对国家扶贫政策并没有真正理解,即使理解了也不采取行动主动去了解相关的政策内容,对入村的反贫困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加珍视甚至提出种种过分的要求让工作人员替代其做某些事情或提出过高的、不合理的物质援助要求,不去反思导致贫困现状的自身原因而一味责怪环境,将外界援助视为理所当然等。导致贫困群体“福利依赖”行为的因素除了制度有待健全、人性的贪婪之外,还有贫困群体内在的主体性未被调动起来。而当今贫困群体的主体性难以被调动起来,甚至在一些社区出现“争当贫困户”的现象,则与近年来社会软控制式微和贫困隐喻的流变有密切关联。[6]具体而言,在传统道德伦理的要求下,个体贫困被视为不光彩的形象,加之时代对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价值观的倡导,这些都强化了贫困群体的自我监控。然而,近年来,贫困的结构性和社会性归因与论述成为主流,同时传统道德伦理等社会软控制机制式微,贫困开始去道德化和去污名化,有些贫困群体无形中将自身归类到社会发展的代价群体或受损群体,进而产生强烈的补偿心理,于是“争当贫困户”的现象就成为一种可能的倾向,贫困群体寻求改变的主体性也随之退去。要想改变当地社区长期或暂时处于贫困的状况,“人”自身的改变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对“人”的营造是反贫困社会工作中社区营造的内涵之一。
对“人”的营造旨在对贫困群体本身进行“更新”,也就是使其成为有参与意愿和行动的人,成为有创造性和发展活力的人,成为彼此之间有联结的人。正如人与社会关系的二重性界定的,一个人既应该与社区保持联结,懂得如何“在一起”,同时也应当具备独立自主的精神。对“人”的营造是社区营造的核心要旨,只有贫困群体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才有可能实现彻底的脱贫而大大降低返贫风险,因为该群体自身已经有了向美好生活进取的驱动力。(www.xing528.com)
因而,社会工作者应始终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反贫困社会工作实践行动中,将激发和培育贫困群体的主体性作为第一要务,设法使贫困群体主动关注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形塑社区主人翁、主导者、建设者的角色,让该群体参与反贫困社会工作各个项目的筹备、设计、组织、执行、评估等环节,增进其获得感的同时,也增添其对社区建设的贡献感,在实实在在的“获得”和“贡献”的平衡之间,重拾社区治理主体和社会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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