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个体应该具备适当的权利意识,这关乎人之所以存在的本体论层面的议题。“我是谁?”“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应该如何实现我的权利、履行我的义务?”这些问题对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基本问题。是否具有权利意识无关物质财富的多寡,这是每一个个体生命最根本的思考。贫困群体拥有权利意识,并能够与相应的义务意识进行匹配,有助于贫困群体主动争取自身应有的权利,促成贫困群体积极主动地改变当前亟须改变的生活境况,而不是随遇而安,不关心自己的权利,浑浑噩噩地度过日常生活。贫困群体拥有权利意识还能促使其与正式制度实现联结,进而产生围绕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性互动,在实现合法、合理权利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个人和家庭的认知,形成全新的、积极的、主动的、进取的反贫困文化。
贫困群体在权利意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权利意识的根本缺失。这表现在部分贫困群体从来不曾意识到自己持有的权利,对既定的外界环境只是一味地接受,比如不曾思考自己在市场交换、社会交往、政治参与中有哪些权利,这种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得贫困群体始终处于盲目承受的思想状态,从而在生活上也很难产生任何实质性改变。第二,权利意识淡薄。如果说权利意识缺失是一种被动的或者无意识的情形,那么权利意识淡薄则是明知自己拥有一些权利但是拒绝采取行动去争取,或者对相关权利的实现不抱希望而自暴自弃,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态度,这种消极的权利态度不仅难以促成生活中的实质改变,也为生活本身蒙上了一层消极、抵触的迷雾。第三,权利意识模糊。有些贫困群体内心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是具体拥有哪些权利却不甚清晰,于是是否应该争取一些权利及如何争取,成为这些贫困群体的困惑。第四,权利意识出现偏差。还有一些贫困群体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未认识清楚,混淆不同类型的权利、权利实现的程度、权利与义务的匹配等,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自身的义务,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贫困群体养成一味索取的习惯,将外界的帮扶看成理所当然而乐此不疲地接受,不从自身角度寻找摆脱贫困的动力和方案,这更不利于反贫困社会工作行动效果的取得,甚至导致福利依赖的后果。总之,贫困群体存在事实上主体性权利的虚化,对自身角色及主体性认知不足,精准扶贫场域下农民主体性呈现出“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的格局。[16]
之所以产生上述权利意识缺失、模糊、淡薄和偏差,一方面要从贫困群体自身角度寻找原因,比如部分贫困群体持有较为陈旧的观念,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等因素使得其自身的视野较为狭隘;另一方面外界环境也形塑了贫困群体权利意识的种种症候,如相对封闭的地域文化对社区民众的浸染,社区中各个家庭的生存、发展观念及方式代际传递的局限性,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等。(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贫困群体权利意识方面的诸多问题也是反贫困社会工作者需要正视和改变的问题,通过上述对相关症结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社区为本的反贫困社会工作者需要同时从贫困群体自身和环境两个方面加以干预。第一,针对贫困群体自身,社会工作者可通过前期和日常工作中的入户访谈深入了解不同贫困群体所持有的权利意识,并从总体上把握当前社区民众权利意识的大致情况,识别出权利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来改变现状。第二,社会工作者有必要与当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讨论了解民众权利意识分布情况和问题,协同寻找应对方案,方案中也要强调体制机制在对民众进行权利教育中扮演的角色,如对社区贫困群体进行权利意识宣讲,启发民众思考自身拥有的权利或制度赋予的权利内容,并鼓励民众主动寻求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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