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社区的概念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Tennis)。1887年,滕尼斯的著作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出版,该书英文名为Community and Society,中文译为《社区与社会》或《共同体与社会》。滕尼斯用二分法总结出两种理想类型:“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即共同体和社会,又称“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滕尼斯认为,“社区”是有着共同价值观、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亲密无间、守望相助、服从权威的关系,他们具有共同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比如传统的社区;与之不同的是,“社会”总是和劳动分工及理性契约联系在一起,人们表现出理智和工于心计,形成冷漠、疏离、缺乏感情交流的人际关系,例如具有明显人口异质性及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城市社会群体。概言之,前者是由“本质(自然)意志”(表现为本能、习惯和记忆)推动的,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它以血缘(家庭)、地缘(村庄)和精神共同体(友谊或信仰团体)为基本形式;后者则是由“选择(理性)意志”(表现为深思熟虑、决定和概念)所推动的,是有明确目的并以利益和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如现代政府、政党、军队和企业等。[2]到了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以帕克(Park)为首的芝加哥学派的都市生态学,将“社区”由一种类型学的概念发展为一个实地研究的单位和一种研究方法,甚至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学分支——社区研究,而社区的地域性特征也由此得以凸显。[3]
不同于“国家”“城市”“社会群体”等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文明的进步,社区的内涵、外延、结构、功能及其形态不断更新,并日益丰富和复杂化。[4]1971年,社会学家贝尔(Bell)和纽比(Newby)发现社区的定义有98个,并通过归纳分类与统计分析得出多数社会学家同意的社区的三个特征,即社区包括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和共同关系。[5]1981年,美籍华裔教授、社会学家杨庆堃统计发现,有关社区的定义已经增加到140多种,这些界定社区的角度各不相同,如社会系统、社会功能、价值观、生活方式、归属感、认同感、社区参与及地理区划等各种角度。[6]可见,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社区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多元发展的。当前,对社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将社区当作具有积极意义、客观存在的实体或实体性概念,其核心问题是“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在现代城市社会是否有可能;另一类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将社区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试图以“社区”来透视“社会”,观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实现见微知著的透视功能。[7]本书涉及的社区主要指的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社区,社区为本的反贫困社会工作最终目标是实现贫困地区“社区共同体”的打造。 (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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