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与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法律政策涵盖个人信息保护、金融等专门领域信息保护、空间信息等数据保护相关立法和政策文件[13]。
2011年3月29日韩国制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其对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政府职责、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要求作了规定。其第17条明确规定,如果个人信息管理者向位于境外的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其应告知信息主体有关事项并取得同意。《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是韩国信息通信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该法规定了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信息通信网络用户的保护,信息通信网络的稳定性保护、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该法对重要信息向国外传输的情形作了限定,并规定了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2015年3月韩国颁布了《云计算发展与用户保护法》,在跨境数据传输方面,该法第26条规定要求披露用户信息被存储的国家名称。
在金融领域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方面,韩国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的多部法律政策对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作了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信用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法》和《金融实名交易与秘密保障法》,它们分别对个人信用信息和金融交易信息的跨境流动要求作了规定。在金融机构委托进行信息处理方面,2013年6月25日,韩国金融委员会发布《金融公司信息处理与电算设备委托相关规定》,该规定是根据《美韩自贸协定》和《欧韩自贸协定》有关金融机构执行业务过程中金融信息跨境传输的要求制定的,反映了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处理和IT设施进行委托的国际趋势[14]。该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委托信息处理业务应向金融监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FSS)[15]报告,委托IT设施的应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2015年7月,金融委员会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该规定更名为《金融公司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相关规定》,新规定取消了委托IT设施应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的要求,减轻了金融机构信息业务委托的相关负担,将事前监管改为事后监管[16]。
韩国对空间信息也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机制。韩国《空间信息的建立和管理等相关法》禁止将基本测量结果运出国外。“基本测量”(fundamental survey)指的是由国土交通部实施的,作为一切测量基础而提供空间信息的测量(该法第2条第2项)。
(a)禁止地图等和用于测量的照片运出国外和例外。《空间信息的建立和管理等相关法》第16条(禁止基本测量结果运出国外)规定:第一,未经国土交通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基本测量结果中地图等和为测量而制作的照片运出国外。但总统令规定的相关情形除外,如基本测量结果与外国政府进行交换等。该法施行令第16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6项除外情形:(1)根据韩国政府和外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或基于其他协议,进行基本测量结果的相互交换的;(2)代表政府的人员与外国政府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将地图或其他必要性出版物(简称“地图等”)或作为测量参考资料的照片运出韩国的;(3)地图等或用于测量的照片是为吸引游客和宣传旅游设施而制作和运出韩国的;(4)作为小型地图,即比例尺小于1/5000(不包括地形图;但同样适用于本条)的地图,或其他必要性出版物,运出韩国的;(5)对于比例尺为1/25000或1/50000的地图,在国家情报院协助下,通过了《国家空间信息基本法施行令》第24条第3款规定的安全审查的(限于等高线和设施,如由国土交通部确定并公布的发电厂和天然气管线);(6)对于比例尺为1/25000的英文地图,已通过《国家空间信息基本法施行令》第24条第3款规定的安全审查的。(www.xing528.com)
(b)禁止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或涉密的基本测量结果运出国外和例外。《空间信息的建立和管理等相关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存在该法第14条(基本测量结果的保管、阅览等)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即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其他重要国家利益,或根据其他法令规定为保密事项的,任何人不得将基本测量结果运出国外,但如果国土交通部和相关机构,包括未来创造科学部、外交部、统一部、国防部、行政自治部、产业通商资源部、国家情报院等组成协议机构(consultative body),作出可运出国外的决定的,上述限制可不适用。
与上述类似,法律禁止相关公共测量结果被运至国外。“公共测量”(public survey)指的是:(1)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基于基本测量,由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为执行其他项目而实行的总统令规定的测量;(2)上述机构之外实行的与公共利益或安全密切相关的总统令规定的测量(第2条第3项)。《空间信息的建立和管理等相关法》第21条(禁止公共测量结果运出国外)规定,未经国土交通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测量结果中地图等和为测量而制作的照片运出国外。不过,总统令规定的相关情形除外,根据该法施行令第16条第2款,规定了5项除外情形:(1)根据韩国政府和外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或基于其他协议,进行基本测量结果的相互交换的;(2)代表政府的人员与外国政府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将地图等或用于地籍测量的照片运出韩国的;(3)地图等或用于测量的照片是为吸引游客和宣传旅游设施而制作和运出韩国的;(4)作为小型地图,即比例尺小于1/5000的地图,或其他必要性出版物,运出韩国的;(5)对于比例尺为1/25000或1/50000的地图,在国家情报院协助下,通过了《国家空间信息基本法施行令》第24条第3款规定的安全审查的。同样,对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其他重要国家利益,或根据其他法令规定为保密事项的,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测量结果运出国外,但上述协议机构作出决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基本测量结果和公共测量结果,如果存在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其他重要国家利益,或根据其他法令规定为保密事项的情况的,不得将其运出国外;如果需要运出国外,应由相关行政机关组成的协议机构作出决定方可运出国外。根据《空间信息的建立和管理等相关法施行令》第16条之2的规定,国土交通部认为有必要对是否准许基本测量结果或公共测量结果运出国外作出决定时,应当召集协议机构会议(第16条之2第2款)。协议机构由下列7个行政机关提名的行政级别为4级以上公务员(包括特定服务领域相同级别的公务员)组成:未来创造外交部、统一部、国防部、行政自治部、产业通商资源部和国家情报院(第16条之2第1款)。国土交通部召集协议机构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7日向机构负责人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并应当将会议结果确定的事项告知机构负责人。其他有关机构组成和运作的事项由国土交通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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