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4月举行的TTIP第13轮谈判中,欧美双方已经就电子商务条款草案取得了进展,尤其是为了确保线上消费者的保护、反垃圾邮件、承认互联网的开放性、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如电子签名、电子时间戳)的承认等[11]。不过,谈判不涉及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因为欧盟没有就此提出提案。据称,欧盟原本计划在2016年7月举行的第14轮谈判上提出数字贸易章节的文本草案,并将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则整合在一个专章中。不过,欧盟首席谈判代表指出,由于数字贸易专章草案仍需欧盟成员国继续磋商,相关文本也需进一步讨论,最终未能摆上谈判桌[12]。TTIP第15轮谈判没有涉及电子商务章节。2017年1月最新发布的《TTIP谈判进展报告》对数字贸易问题做了如下表述:一是通过强化在线信息提供以及新的欧美合作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跨大西洋市场;二是在数据流动方面,双方仍有较大分歧需要弥合,主要是如何做出承诺,以加强跨大西洋经济关系中必需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基础设施,同时尊重保护隐私的合法考虑[13]。
TISA电子商务规则旨在解决跨境数据流动的贸易壁垒、线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其他领域的相互协调等问题,这与TPP基本相同。不过,TISA是否会规定网络安全事项的国际监管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内容则尚不清楚。2016年5月,国际透明组织维基解密泄露了TISA电子商务专章的文本[14]。这份文本上没有日期,因此无法确定是否相对较新。维基解密泄露的电子商务专章版本包括多页写在括号内的文本,即参加方提议的不同条文草案。该版本显示,TISA参加方试图规定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重要的国内监管目标例外。该版本还包括禁止缔约方给予国内供应商优惠待遇、禁止对跨境数据流动征收关税、禁止要求数据本地化或服务器本地化、就跨境数据监管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等条款。该版本显示,参加方大部分已经接收数据需要跨境自由流动的理念,但有许多参加方针对保护知识产权、隐私、消费者、文化多样性等提出了不同的条文草案。
在TISA数字议题谈判中,参加方的分歧主要是关于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数据流动的。本地化要求用以强化本地控制以及数据监管,但是会限制跨境数据流动,如要求在本地设置服务器,限制了某一企业能在特定国家交易或提供服务的类型,以及导致额外的成本,从而成为企业寻求进入新的市场的障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包括欧盟在内的许多TISA参加方都采取本地化要求,往往成为贸易壁垒[15]。目前,TISA参加方已经在合并不同文本草案的基础上,就当地存在、本地管理层和董事会、本地内容和业绩要求以及承诺表框架等规则取得进展。当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澄清,特别是可适用的例外[16]。(www.xing528.com)
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美国在TISA谈判中极力主张将跨境数据流动的条款纳入核心文本,水平适用于所有部门,而不是仅适用于电子商务附件。如果这样的话,参加方要想做出保留,必须通过不符措施排除不予适用的部门。欧盟则与美国持相反的态度,反对不加限制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对于数据保护,欧盟委员会强调TISA将包含与GATS相同的保障措施,即GATS第14条b款(ii)项有关“保护与个人数据的处理及散布有关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及账目之隐秘性”的一般安全例外。欧盟委员会同时指出,TISA谈判的数据传输规则应与欧盟现有自贸协定的类似条款保持一致,如《欧韩自贸协定》。《欧韩自贸协定》第7.43条明确规定,缔约方重申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承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隐私,特别是个人数据传输的措施。这一规定不是要使数据传输免于自由贸易,而是首先强调制定充分保障措施的必要性,较之以往的例外规定更加开放。
至于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在TPP中,金融服务被明确排除在电子商务专章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消除数据流动限制以及数据本地化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服务。虽然金融服务专章要求政府允许金融服务公司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但是并不禁止缔约方要求金融服务公司的数据来自本地服务器,这意味着金融服务的数据自由流动仍然面临很大障碍。就TISA而言,如果在核心文本中纳入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的相关条款,就将解决上述问题。不过,一些利益相关方建议TISA采取TPP的做法,明确排除金融服务适用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规定。对此,因为美国金融业[17]和部分国会成员[18]对TPP的相关条款表示反对,所以USTR的立场尚不明确。欧盟则声明,欧盟及其成员国所有有关金融服务的隐私保护法律都将继续适用,不会受到TISA的影响[19]。据称,TISA第18轮谈判回合的草案中包括禁止金融服务公司的当地化要求,TTIP的相关草案文本也包括同样的要求[20]。如果这一草案最终成为有完全约束力的承诺,就将在TPP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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