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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电子商务条款:双方不征关税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关税一、各方应以与世贸组织2013年12月7日部长决定《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第5条相一致的方式,维持不对双方之间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的做法。

中澳自贸协定电子商务条款:双方不征关税

第十二章 电 子 商 务

第一条 目的和目标

一、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增长和机遇、避免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壁垒的重要性以及相关世贸组织规则的适用性。

二、本章旨在推动双方之间的电子商务发展,包括通过鼓励电子商务合作的方式。

三、双方应努力确保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双边贸易所受的限制不超过其他形式的贸易。

第二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数字证书是指为确定电子通信交易相关方的身份而向其出具或与其关联的电子文档或文件;

(二)电子签名是指采用电子形式、附着于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相关的数据,该数据可用于鉴别和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表明签名人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的认可;

(三)文件的电子版本是指一方规定的电子格式文件,包括通过传真传输的文件;

(四)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标识明显或可从中合理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五)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方政府发布或管控的,必须为或由进出口商填写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表格;

(六)贸易法委员会是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七)垃圾商业电子信息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包括接收者已明确拒绝或撤销同意)使用互联网传输服务或其他通信服务向电子地址发送的用于商业目的的电子信息(包括语音服务)。

第三条 关税

一、各方应以与世贸组织2013年12月7日部长决定《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WT/MIN(13)/32-WT/L/907)第5条相一致的方式,维持不对双方之间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的做法。

二、各方保留根据《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的任何进一步的世贸组织部长决定,对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做法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条 透明度

一、各方应立即公布,或者在公布难以操作的情况下立即让公众知晓所有关于或影响本章实施的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

二、各方应对另一方提出的有关本条第一款意义下任何普遍适用措施的特定信息要求立即进行回应。

第五条 国内监管框架

一、各方应在《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基础上维持电子交易监管的国内法律框架,并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国际标准。

二、各方应:

(一)将电子商务的监管负担最小化;并

(二)确保监管框架支持产业主导的电子商务发展。

第六条 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

一、各方的电子签名法律应允许:

(一)电子交易相关方共同决定符合其约定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方式;以及

(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包括机构,向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证明其电子认证服务遵守法律中关于电子认证的规定。

二、各方应致力于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互认。(www.xing528.com)

三、各方应鼓励数字证书在商业领域的使用。

第七条 网络消费者保护

各方应尽可能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为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提供保护。这种保护至少与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下对其他商业形式的消费者提供的保护相当。

第八条 在线数据保护

一、尽管双方领土内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存在差异,各方仍应采取其认为合适和必要的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在制定数据保护标准方面,各方应在可能范围内考虑国际标准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

第九条 无纸贸易

一、各方应接受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本和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

(一)有相反的国内或国际的法律要求;或者

(二)如此操作将降低贸易管理过程的有效性。

二、双方应在双边和国际场合开展合作,以提升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的接受程度。

三、在提出使用无纸化贸易的倡议时,各方应尽力考虑国际组织已达成一致的方式。

四、各方应努力使公众可获得所有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十条 电子商务合作

一、各方应鼓励开展研究和培训活动的合作,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包括分享电子商务发展的最佳实践。

二、各方应鼓励开展促进电子商务的合作活动,包括将提升电子商务有效性和效率的合作活动。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提及的合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关于管理框架的信息;

(二)分享关于网络消费者保护的信息,包括垃圾商业电子信息;以及

(三)双方商定的更多领域。

四、双方应努力采用基于现有国际合作倡议的非重复的合作形式。

第十一条 争端解决规定

第十五章(争端解决)的规定不得适用于本章规定。

【注释】

[1]WTO.Market Access:Unfinishedbusiness,Post-uruguayround Inventoryandissues,2009:116.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special_study_6_e.pdf

[2]本章电子商务条款,不影响双方对于电子交付属于货物贸易或是服务贸易的立场。

[3]现行做法将与巴厘世贸组织部长决定(WT/MIN(13)/32-WT/L/907)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第5段内容保持一致。

[4]如世贸组织部长决定对相关规定有所变动,双方可保留调整相关做法的权力。

[5]对于中方,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必须由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者提供认证服务。对于韩方,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认证方法满足一定的业绩标准或由法律授权的权威机构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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