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欧盟作为全球金融发展水平最高的经济体,在其大力推动的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中,也重点强调了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模式和路径。《美韩自贸协定》(美韩FTA)和《欧韩自贸协定》(欧韩FTA)是两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代表了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鉴于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美韩、欧韩自贸协定都开辟专门章节对金融服务进行规范,从数字贸易的角度看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界定和范围、跨境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数据处理和传输等四个主要方面(见表5-6)。
第一,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美韩FTA和欧韩FTA对金融服务的范围覆盖范围都非常广,涵盖了原GATS框架下的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相对来说,美韩FTA使用了更为细致的表述,而欧韩FTA的描述则更为笼统。美韩FTA中,明确金融服务章节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维持的与下列有关的措施:(1)缔约另一方的金融机构;(2)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和该等投资者在位于该缔约方领土内的金融机构中的投资;(3)金融服务的跨境贸易。欧韩FTA中,将“金融服务”界定为:缔约一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
第二,跨境金融服务提供。随着ICT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服务的跨境提供在金融服务贸易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美韩FTA中,“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包括:从缔约一方领土内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提供金融服务(类似于GATS框架下的“跨境交付”);由缔约一方的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向缔约另一方的人提供金融服务(类似于“境外消费”);或者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提供金融服务(类似于“自然人流动”)。欧韩FTA中对“跨境金融服务提供”没有明确界定。
表5-6 美韩、欧韩自贸协定关于金融服务规范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美韩自贸协定》《欧韩自贸协定》整理.
第三,新金融服务提供。鉴于新金融商业模式的创新迅速发展,《美韩自贸协定》和《欧韩自贸协定》将新金融服务提供单独列出,但两者对于新金融服务的规范基本相同,即都强调两点:第一,各缔约方应在不采取其他立法行为的情况下,允许缔约另一方的金融机构提供其在同类情况下允许本国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新金融服务;第二,缔约一方可确定新金融服务提供的制度形式与司法形式并可要求提供该服务需经过授权;在要求授权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且仅可因审慎原因拒绝授权。由此可见,《美韩自贸协定》和《欧韩自贸协定》对于新金融服务的开放度总体比较高。
第四,数据处理与传输。随着ICT技术的日新月异,离岸金融服务外包业务规模日益加大,数据处理和传输对金融服务的跨境提供产生重要影响。《美韩自贸协定》和《欧韩自贸协定》都明确,各缔约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的金融机构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将信息传送到其领土内或其领土外,以在该机构的正常业务过程需要进行数据处理之时进行数据处理。不同的是,在此基础上,《欧韩自贸协定》还附加了隐私保护条款,即各缔约方重申其保护个人根本权利与自由的承诺,并应采用充分的保障措施来保护隐私权,特别是在个人数据的传送方面,尤应如此。
下面我们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中韩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专章分析我国与美式协定的差距。TPP采用金融服务专章(第十一章)的形式,对跨境金融服务和投资进行了规范。2015年签署的《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个以金融服务专章形式规范金融领域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表5-7就TPP金融服务专章中的17个条款要素,与《中韩自贸协定》的金融服务专章的条款广度和深度进行比较,这些条款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与TPP协定相比内容基本保持一致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包括服务提供模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特定信息的处理、审慎措施的承认、支付和清算系统、例外等6个条款。第二类,与TPP相比差距较小的条款,主要包括透明度、争端解决等2个条款。在透明度条款方面,TPP中明确120天内对提供金融服务的完备申请做出行政决定,而《中韩自贸协定》中是180天内。争端解决方面,TPP用大篇幅内容明确争端解决的详细程序和期限,有较强的可约束性;《中韩自贸协定》则主要强调争端解决的事前磋商,可执行性相对较弱。第三类,与TPP相比有较大差距的条款,包括国民待遇、新金融服务等8个条款。国民待遇方面,TPP规定涵盖金融机构的设立、获取、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等各个阶段,属于准入前国民待遇,而《中韩自贸协定》中属于准入后国民待遇;TPP中使用“类似情况下给予不低于国内相关待遇”,而《中韩自贸协定》中使用“同类情况下给予不低于国内相关待遇”,前者适用的范围要广;同时TPP中还明确国民待遇适用于地区政府层面。跨境贸易方面,TPP在金融专章中规定各缔约方以附件形式明确跨境贸易的适用范围,《中韩自贸协定》中则出现在第八章服务贸易章节中。新金融服务方面,TPP允许提供新金融服务(仅可因审慎原因拒绝),《中韩自贸协定》中没有纳入新金融服务条款。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方面,TPP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有特定国籍限制,《中韩自贸协定》中没有纳入该条款。(www.xing528.com)
在不符措施方面,TPP金融专章中通过“不符措施清单A”和“不符措施清单B”形式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跨境贸易、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等条款的不适用范围;《中韩自贸协定》则基于GATS框架在第八章服务贸易章节中,通过正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开放的领域。
在快速提供保险服务方面,TPP中规范了使持照保险服务提供者能够加快提供保险服务的监管程序。《中韩自贸协定》没有纳入该条款。
在金融服务委员会方面,TPP中规定该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执行、审议金融服务议题、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等,且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中韩自贸协定》中该机构的职责不包括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无固定召开会议要求。
表5-7 《中韩自贸协定》与TPP金融专章的比较
续表
注:根据TPP和《中韩自贸协定》金融专章及涉及金融的其他相关章节内容整理和比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