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美式自贸协定在文本结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跨境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见表5-3)。
表5-3 我国与美式自贸协定在服务和投资领域的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协定整理.
从文本结构看,我国采用的是WTO框架下的GATS模式,即根据WTO服务部门分类对四种贸易方式进行正面列表,而美式自贸协定采用跨境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负面列表模式。对于GATS模式而言,决定数字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在服务领域的因素是跨境交付的承诺水平以及涉及电子商务的条款(是否允许跨境数据传输等),对于美式自贸协定而言,决定数字贸易自由化程度在服务领域的因素是负面列表的长短以及涉及电子商务的条款。在投资领域方面,GATS模式没有投资章节,尽管《中韩自贸协定》和《中澳自贸协定》也有专门投资章节,但许多条款缺乏约束性,而且也没有采用负面列表方式。近几年来,美式自贸协定将原来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引入自贸协定中,涉及12个约束性条款,并且采用负面列表方式,因而决定数字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在投资领域的因素是负面列表的长短。从减让表中涉及的义务看,除了传统的国民待遇外,还包括当地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业绩要求、市场准入等多方面的不符措施。(www.xing528.com)
接下来分析我国在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跨境交付中的承诺,这决定了数字贸易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度。
首先,无论是中国入世承诺,还是最新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跨境交付的基本承诺基本一致。这些协定的基本承诺见表5-4。在市场准入领域,无任何限制占35%~38%,有限制的部门占42%左右,不承诺占20%左右。中国入世承诺中跨境交付的减让与中韩、中澳和中瑞三个自贸协定中承诺开放的90%左右都是一致的,在通信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观光旅游相关服务和运输服务完全一致,而在专业服务和配送服务只是比较小的变化。主要的差异是中韩自贸协定、中澳自贸协定和中瑞自贸协定之间的。
其次,中国入世承诺中的跨境交付,除了出于国家安全和核心价值观等考虑的因素外,几乎所有在技术上可行的跨境交付部门都允许市场准入,并给予国民待遇。在当时数字技术不发达的条件下,许多当时看来不能进行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方式现在都可以进行跨境交付了,如法律服务和健康服务,目前许多法律服务中的相关服务可以通过跨境交付方式实现。许多服务部门可能会涉及敏感领域,因此在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方式时,附加了一些条件,比如《中瑞自贸协定》的瑞方承诺中要求有些部门以分支机构的存在为前提。
表5-4 中国入世和主要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跨境交付承诺汇总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和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本文整理而成.
最后,自由贸易协定中跨境交付的差异性。在《中澳自贸协定》中,澳方的承诺采用了负面清单方式,这是中国至今为止签署的第一个对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的自贸协定,从负面清单看,涉及不符措施的有通信服务、研发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和博彩业。总体而言,相对正面清单,澳大利亚在跨境服务中的开放度还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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