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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协定中缺乏电子商务条款:美国协定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美式自贸协定涉及跨境信息流动、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规则,但我国自贸协定电子商务专章中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议题。表5-2我国与美国区域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规则比较续表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协定整理.

我国自贸协定中缺乏电子商务条款:美国协定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与14个成员方签署了区域贸易协定,其中5个区域贸易协定含有电子商务条款,其中2个电子商务条款内容很少,只体现在经济合作中的一个领域: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二部分其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第三条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其中的第三款促进电子商务,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的第十七条合作领域中的电子商务条款,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的第五条“贸易投资便利化”中“(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六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增加以下合作内容:“推进粤澳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2003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2008年补充协议五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是一样的。2017年,内地和香港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具有专章性质,涉及的核心条款是:第一,以粤港澳为核心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对接,支持区域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第二,继续合作推广符合互认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保障跨境电子交易安全可靠;第三,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推动重点行业和大宗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第四,加强两地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交流,组成合作专责小组共同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安排。

相对而言,《中韩自贸协定》和《中澳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比较规范,而且采用了单独章节模式,因而文本结构与美式自由贸易协定一致,但与美式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相比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第一,关于电子商务专章中的数字产品及其定义,2003年美国与智利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开始就明确了数字产品的定义,而我国自贸协定中没有数字产品定义及其相关的约束性条款。其次,《中韩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涉及四个方面的规则,即关税、电子验证和电子签章、线上消费者保护以及无纸化贸易,《中澳自贸协定》的文本结构在四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内电子交易架构和个人资料保护两个方面的规则,总体而言,涉及电子商务监管的条款在不断完善,但与美式自贸协定中包括的数据隐私、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知识产权都涉及更多的条款相比,没有涵盖到更广的范围。最后,美式自贸协定涉及跨境信息流动、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规则,但我国自贸协定电子商务专章中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议题。

总体而言,我国从《中韩自贸协定》开始,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在贸易协定文本结构中的位置,并在电子商务监管措施方面不断完善,但相对于美式自贸协定,约束性条款比较少,涉及跨境信息和跨境数据传输的条款甚至没有,这样会影响与跨境数字传输相关的业务展开。与欧式自贸协定相比较,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和例外等方面尚存在着差距,这与国内相关规则的不完善有关(参见表5-2)。

表5-2 我国与美国区域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规则比较(www.xing528.com)

续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协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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