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式数字贸易规则也逐步形成了电子商务规则,并与相关服务和投资章节相结合。
欧式电子商务规则与美式电子商务规则完全不同,美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不断推进建设跨境信息流动和跨境数据流动的壁垒,并试图演化为独立于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的数字贸易规则,欧式电子商务规则强调电子商务的合作和监管。
欧式电子商务规则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
第一,目的和基本原则。除了肯定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带来机会外,明确为确保电子商务用户的信息得到保密,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符合数据保护的国际标准。后者基本上适用于欧盟所有自贸区协定。(www.xing528.com)
第二,电子商务合作。在这方面的“主要合作领域包括:(1)向公众签发的电子签名证书的承认及跨境认证服务的便利化;(2)中间服务提供商对信息传送或存储负有的责任;(3)对来路不明的电子商务通信的处理;(4)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的保护;(5)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合作的方法就是就以上五个方面问题制定的法律以及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信息交换的形式进行”。
第三,中间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欧盟-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先确定了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如果服务提供商纯粹传输服务,则“服务提供商”是指在不改变用户所选材料内容的情况下,为材料在用户规定的各点之间的在线数字通信提供传输、按指定路线发送或连接服务的提供商。如果涉及缓存和宿主服务,则“服务提供商”是指在线服务或网络访问设施的提供商或运营商。中间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作为纯粹传输服务条件下的中间服务提供商的责任。“(1)若所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或者为通信网络提供接入服务,缔约各方应当确保服务提供商不对所传输的信息承担责任,条件是服务提供商:(a)不是首先进行传输的一方;(b)对传输的接受者不做选择;以及(c)对传输的信息不做选择或更改。(2)本条第1款所指的传输以及提供接入的行为包括对所传输信息的自动、中间性和短暂的存储,其前提是此种行为仅仅是为了在通信网络中传输信息,而且信息的存储时间不得超过进行传输所必需的合理时间。(3)本条不应当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缔约方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务提供商终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其二,缓存。“(1)若所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只要对信息的存储是为了使根据其他服务接受者的要求而上传的信息能够被更加有效地传输给他们,缔约各方应当确保服务提供商不因对信息的自动、中间性和暂时的存储而承担责任,条件是:(a)提供商没有更改信息;(b)提供商遵守了获得信息的条件;(c)提供商遵守了更新信息的规则,该规则以一种被产业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方式确定;(d)提供商不干预为获得有关信息使用的数据而对得到产业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技术的合法使用;以及(e)提供商在得知处于原始传输来源的信息已在网络上被移除,或者获得该信息的途径已被阻止,或者法院或行政机关已下令进行上述移除或阻止获得的行为的事实后,迅速地移除或阻止他人获得其存储的信息。(2)本条不应当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缔约方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务提供商终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其三,宿主服务。“(1)若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存储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缔约各方应当确保服务提供商不因根据接受服务者的要求存储信息而承担责任,条件是:(a)提供商对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不知情,并且就损害赔偿而言,提供商对显然存在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的事实或者情况毫不知情;或者(b)提供商一旦获得或者知晓相关信息之时即移除了信息或者阻止他人获得此种信息。(2)如果服务接受者是在提供商的授权或控制之下进行活动,则本条第1款不适用。(3)本条不应当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缔约方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本条亦不影响缔约方制定管理移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获得信息的规定的可能性。”
欧盟模式主要采用GATS类型,但在监管和协调方面有些差异,所以许多文献将欧盟模式归类为GATS类型,寻求监管协调的深度整合协定遵循所谓的“欧盟”模式[8]。
从上面我们对美式和欧式区域贸易协定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几乎所有成员方都看到了电子商务对于各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因而无论是美式自贸区协定,还是欧式自贸区协定,在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性、国内电子交易架构需要符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或《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2005年)、电子验证和电子签名、避免没必要电子商务监管障碍承诺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基本得到自贸区协定中电子商务规则条款的认可。其次,美式自贸区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强调在国家安全保证前提下减少跨境信息流动和跨境数据流动的壁垒,因而数字产品及其数字产品贸易已经出现在美式自贸区协定中,而且当任何一个成员方与美国达成自贸区协定以后,这一成员方也要求使用美式自贸区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见表4-5),而美式自贸区协定的基础是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负面列表方式。然而,欧式自贸区协定只出现在欧盟与其他成员签署的自贸区协定中。最后,美式和欧式自由贸易协定在信息和数据的自由流动方面的条款取向不同,美式协定强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化,而欧式协定强调数据的监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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