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2018年4月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电子商务提案中明确指出:美国更倾向于“数字贸易”这一术语,它更清楚地涵盖了电子商务中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方面。
美国是最早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推动电子商务的成员方,这与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有关,也与当时美国政府的政策可预见性有关,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倡导成立了跨部门的电子商务协调机构——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负责制定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实施。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颁布了联邦政府促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提出了五项原则和九项政策建议。五项原则是:私营部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该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为商业发展营造合适的环境;政府必须根据因特网的特性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九项政策是:关税和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商务通则;保护知识产权;隐私权;安全;通信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
1998年5月,克林顿总统出席了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敦促各成员方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完全永久免税的建议,在这次会议上132个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由于各国之间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规则差异很大,2003年以后,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推动从多边贸易谈判转向区域贸易谈判,但美国并没有放弃在多边贸易领域推动电子商务规则达成的进程。2011年美国和欧盟向WTO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了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准则,旨在支持扩大信息和通信技术网络在服务领域的使用,加强电子商务的发展,并提出了具体10个方面的规则,即透明度、开放网络、网络访问和使用、跨境信息流动、地方基础设施、外资拥有权、频谱使用、监管当局、授权和许可、互联和国际合作。其中,美国认为存在两个最基本的准则:一是跨境信息流动,政府不应阻止其他国家的服务供应商,或那些供应商的客户,在内部或跨国界以电子方式传输信息,或获取公开信息,或访问储存在其他国家的自己的信息;二是地方基础设施,政府不应要求ICT服务供应商使用当地基础设施,或在当地建立实体,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此外,政府不应在使用当地基础设施、国家频谱或轨道资源方面给予国家级ICT服务供应商优先权,或给予优待。
2014年,美国给WTO电子商务项目工作组提交了电子商务通报文件,主要列举了三个问题。第一,跨境信息流动、本地化要求及隐私保护。政府不应阻止他国服务供应商或其客户在境内或跨境进行电子信息传输、获取公开信息或获取其储存在他国的信息。在本地基础设施方面,政府不应要求ICT服务供应商使用本地基础设施,或建立实体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政府不应给予本国ICT服务供应商在使用本国基础设施、国家频谱或轨道资源方面优惠或优先待遇。前者涉及跨境信息的自由流动,后者涉及计算设备等ICT设施使用中的本地化要求问题。关于隐私保护问题,成员方应采取或维持国内法律框架,确保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第二,信息流动和本地化要求。政府需要兼顾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减少跨境数字流动的限制。第三,云计算开放中的相关问题。首先,该提案指出了云计算对于全球商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其次,关于云计算的服务分类问题,该提案认为,云计算定义为提供信息技术的服务,如数据存储、处理能力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软件应用服务。《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目录》(CPC)(1991)与W/120分类表结合考虑,将云计算(数据存储、数据托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纳入“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CPC84)。《有关CPC84计算机和相关服务范围的谅解》指出,计算机和相关服务包括所有以独立形式或联合形式提供许多计算功能的服务,无论其是否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提供。这些计算功能包括数据处理、数据储存、数据托管及数据库服务。最后,该提案认为,WTO成员方对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业做了高水平的承诺,这也是很多服务贸易承诺表的亮点部分。然而,一些国家在国内监管计划中,以云计算服务的功能为依据将其纳入通信服务业中,造成了分类的混乱。
2016年,美国再次向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项目工作组提交了电子商务非正式文件。这个文件中美国第一次在多边层面使用了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概念,但这个文件是非正式文件,不是谈判议题,而是用来讨论的议题。该提案提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16条建议。这些建议分别是禁止数字关税,确保不歧视的基本原则,确保数据跨境流动,促进互联网的自由与开放,防止本地化壁垒,禁止强制性技术转移,保护关键源代码,确保技术选择自由,推行创新型认证方法,保护网络竞争,促进创新型加密产品,建设数字贸易可适应性框架,确保市场导向的标准化过程和全球通用性,确保更快、更透明的海关程序,提高法规和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度;合格评定程序的承认。这16个方面基本上体现在美国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中。
2016年11月,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中国关于电子商务议题”,该通报文件基于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地的迅猛发展,并强调帮助中小企业和发展中成员更好地获取资金和技术,实现包容性贸易增长。
该文件的基本内容是:第一,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是货物,所以提案使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对用户(B2C)和企业对企业(B2B)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第二,涉及内容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便利化、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的透明度以及改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具体条款见附件3-2;第三,无论是跨境电子商务,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涉及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隐私保护等问题,需要通过成员间交流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探讨有关政策与贸易政策如何相互衔接[7]。
从中美向WTO提交的电子商务通报文件看,中美两个WTO最主要的成员方都关注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的重要性,但是各自的文件存在着基本路径和具体贸易政策的差异(见表3-3、表3-4)。表3-3中,中美两个文件涉及电子商务的定义和范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美国提出了数字产品的概念,而我国主要局限在货物领域的在线订购及相关的支持性服务。由于定义和范围不同,谈判模式、谈判策略和政策目标就存在差异。
表3-4 中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基本路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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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美WTO电子商务提案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
从具体政策主张看,我国的集中在货物领域的贸易便利化,美国的则涉及跨境信息流动、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政策主张,而这些规则中的绝大部分已经体现在美国主导的自贸区协定中(见表3-5)。
表3-5 中美电子商务相关贸易政策的具体主张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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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美WTO电子商务通报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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