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8年5月,WTO就制定了一项《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政治声明:“呼吁成员国继续不征收电子传输关税。”[4]作为《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要求WTO解决服务贸易理事会(CTS)和其他WTO委员会提出的核心问题。当时的WTO专家对电子商务估计不足,但事实证明,这一领域比其他任何WTO领域更具有创造性和前瞻性。
WTO总理事会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electronic means)进行的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production)、分销(distribution)、营销(marketing,sales)和交付(delivery)。”在WTO秘书处的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的研究文章中也有相似的定义:“通过通信网络(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s)进行的,产品的生产(production)、广告(advertising)、销售(sale)和分销(distribution)。”[5]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简单地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通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在WTO关于电子商务规则中,最为常见的是关于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s)和电子传输(electronic transmission or transmitted electronically)的定义。WTO将数字产品定义为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交付的内容产品。这些产品是由传统或核心版权产业创造,通过数字编码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传输,且独立于物理载体媒体,并可作如下分类:(1)电影和图片;(2)声音和音乐;(3)软件;(4)视频、电脑和娱乐游戏[6]。WTO将电子传输定义为使用电磁波或光学手段传输数字产品。
WTO关于电子商务谈判的进程很慢。1998年制定了《工作计划》以后,2000年7月西雅图会议上,各成员间存在巨大分歧,最后决定将“于1999年底之前不得对电子商务征税”等问题延至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中讨论。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多哈宣言》,其第三十四条称:“为实施《工作计划》设计一个最合理的制度安排,并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作更详细的报告。”《多哈宣言》还声明,在第五次会议之前,各成员国继续对电子商务不征收进口关税。2003年9月WTO第五次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未达成任何协议,电子商务的谈判被搁置。然而,在会议结束之际,部长们发表了《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部长声明》,声明:“尽管遇到了阻碍,我们仍然重申所有的多哈宣言和决议,并再次承诺我们将致力于全面忠实地履行之。”2005年香港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农业问题存在相当多的利益分歧,在服务贸易谈判中,发展中成员始终坚持,发达成员首先必须在农业问题上做出实质性让步,发展中成员才能在工业品和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做出让步。因此,香港会议上电子商务的谈判未取得任何进展。
至今,WTO关于电子商务谈判中尚未解决的议题主要包括明确永久的电子传输和内容的免税暂停协议问题。即使在2009年日内瓦部长会议上,电子传输免税暂停协议已延至2011年,但目前尚不清楚它是否适用于传输内容的本身,即是否可以防止对数字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肯定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性。(www.xing528.com)
从2001年以来,WTO关于电子商务讨论的各种文件见表3-3,表中内容可以说明,2015年以来,各成员方对电子商务讨论的议题明显增加。
表3-3 1998年以来WTO讨论电子商务相关文件统计(截至2017年9月)
资料来源:WTO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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