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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基本协定。图3-2服务贸易四种方式之间的关系资料来源: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2010:24.https://unstats.un.org/unsd/tradeserv/TFSITS/msits2010/docs/MSITS%202010%20M86%20%20web.pdf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境交付形成的服务产品和贸易就是三大类数字贸易中的一类,即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线服务,二是在线交付。

数字贸易规则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

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基本协定。

GATS并没有对服务贸易下定义,只是提出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1)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的存在)。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中,只有第一种贸易方式不需要服务供需主体在交易时发生位置移动,跨境交付模式指的是消费者在他或她本国领土上,而在另一不同国家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却跨越国界的情况。服务的交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或其他计算机、媒体的连接、电视或是通过邮件或信使方式发送文件、软盘、磁带等[1]。服务贸易四种方式下的供应模式见图3-1。

图3-1 服务贸易四种方式及供应模式

资料来源: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2010:29.https://unstats.un.org/unsd/tradeserv/TFSITS/msits2010/docs/MSITS%202010%20M86%20(C)%20web.pdf

跨境交付服务贸易方式中,服务提供商和需求者分别位于各自国内,通关电子传输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情况下四种模式可以转换,如医疗服务,服务提供商不需要病人出国,通过远程医疗通过在线服务就能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就是跨境交付。病人也可以通过短期出国到医疗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医疗服务提供商直接面对面对病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就是境外消费。医疗服务提供商到病人所在国家开设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就是商业存在。病人可以利用出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机会,去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这种商业模式是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方式转换的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间的关系见图3-2。

图3-2 服务贸易四种方式之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2010:24.https://unstats.un.org/unsd/tradeserv/TFSITS/msits2010/docs/MSITS%202010%20M86%20(C)%20web.pdf

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境交付形成的服务产品和贸易就是三大类数字贸易中的一类,即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线服务,二是在线交付。因此,可以这样说,GATS框架下确实存在着以电子传输方式跨境交付模式。

GATS下跨境交付模式的体制采用正面列表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列出所有服务部门分类清单,即根据WTOMTN.GNS/W/120号文件(W/120)列出12个大类的服务部门,大类下再进行中类和小类的分类。第二个方面是服务部门的承诺方式,以小类为基础,分别提出跨境交付中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承诺为基本前提。市场准入包括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开放三种类型。无条件开放就是对境外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限制。不开放意味着不允许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有条件开放则要求境外服务提供商满足国内规则,比如要求设立公司的方式,或者要求数据的当地存储等。国民待遇同样也包括完全给予国民待遇、不完全给予国民待遇和不给予国民待遇三种类型。

乌拉圭回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后,在跨境交付领域的承诺见表3-1。总体而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跨境交付的承诺还是比较高的,发达经济体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任何限制的承诺达到64.36%,发展中国家也达到52%。

表3-1 主要经济体在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承诺(1995年) 单位:%

资料来源:程大中.中国服务贸易显性比较优势研究与入世承诺减让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3(7).

GATS是在1993年达成的,当时信息和通信技术还没有充分运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特别是如今许多技术已经突破了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供应的模式,对许多承诺方而言,其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总体而言,无论是GATS的规则框架,还是具体的规则内容,都沿袭了GATT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忽视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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