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数字产品下定义,特别是按照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去对数字产品下定义,是极其困难的,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至今对服务贸易也没有下定义,只给出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数字产品牵涉的行业更多,下定义的难度更大,主要是因为国际贸易规则一旦形成定义,就要按照定义去制定相应的原则和条款,定义边界不清,很难形成具体可执行的条款。
数字产品一般被理解为信息内容基于数字格式的交换物,而信息内容多种多样,传输的方式也不同,因而数字产品表现为不同的特征,Patrick Y.K.Chau和Kai Lnng Hui从交付方式、粒度和可试性三个基本特征区分了三种类型的数字产品,即内容类产品、工具类产品和服务类产品。数字产品的第一个特性是交付方式的多样性,有些数字产品可以通过一次性下载直接交付,有些产品可以分批下载多次交付。数字产品的第二个特征是粒度的可分割性,不同数字产品的差异很大,有些产品完全可以分割,有些产品则难以分割。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有些数字产品可以在国内完成,有些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完成,这样就形成了与类似货物贸易中产品内贸易这样的商业形态,出现了最终品和中间品的产业类型,形成了数字产品内贸易。数字产品的第三个特性是可测试性,即试用产品的可能性,有些产品完全可以试用,有些产品可以分拆试用,但是有些产品完全不可以试用。数字产品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表2-1。由于不同数字产品存在着不同的特征,数字产品的国际交易方式和定价方式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表2-1 不同类型数字产品的基本特征
资料来源:Kai Lung Hui,Patrick Y.K.Chau.Classifying Digital Products[J].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2002,45(6):73.
内容类产品从产品性质上看,与原来的纸质书、唱片、报刊等没有什么区别,属于私人产品,生产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提供数字方式传输,但内容类产品交易相对更加灵活,表现出这类产品可以拆分,传输方式通过电子传输,随时可以下载、阅读或者收看,而且传输方式多样,价格便宜,如亚马逊使用Kindle电子阅读器实现数字产品的交易。服务类产品首先通过互联网实现边生产和边消费,实际上在跨境贸易中就是跨境交付,由于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服务类产品范围在不断扩大,同时大量服务属于定制类服务,如专业服务中的研发服务、地图服务、信息服务、导航服务等,金融服务中的保险服务和健康服务等,目前的趋势是原来需要通过设立机构实现跨境服务的产品现在越来越多使用跨境交付的形式,但不同行业采用数字解决方案在技术、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也就是数字服务的市场成熟程度是不同的(见图2-1)。工具类产品中除了传统的各种软件外,最多的工具类数字产品是为客户提供数据服务平台,有些数据服务平台是俱乐部产品,如云计算,需要通过收费才能进行消费,但大量的数据服务平台是免费的公共品;又如搜索引擎、社交网站等数字服务平台,这些平台的应用软件都可以免费下载,同时这些平台克服了语言障碍和边境障碍,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就可以实现任何连接,市场是无边界的。然而,平台本身需要支付成本的,这些平台主要依靠广告、游戏,提供支付的手续费等盈利模式,同时,平台可以为所有数字产品提供服务平台,包括内容类产品、服务类产品和软件产品。平台也可以为非数字产品的货物和服务提供数字化服务,如为货物贸易提供了购物平台。所以,数字化服务渗透到几乎所有制造和服务领域,与交易平台和交易手段有关,首先解决了高度分散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这样各种类型的交易平台成为数字产品和非数字产品的基本实施主体,全球数字服务平台交易主体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孕育,到目前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形成了全球性、区域性和地区性的交易平台。要在交易平台中精准寻找客户,需要对大数据进行分析,这样云计算和数据服务中心成为重要支撑数字贸易的专业性商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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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数字服务的市场成熟度
资料来源:A.T.Kearney.Field Services Races Toward Digital.
①市场收益:对因采用新的数字解决方案和将数字解决方案应用于商业流程而形成的市场收益,并进行等级评价。市场成熟程度是指在这些行业中,数字解决方案下的年度支出和增长率,并进行评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对数字产品的分类以及数字产品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图2-2来描述。图2-2中,我们把数字产品分为三类,即内容性产品(特指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交付的内容产品,之所以与其他服务产品分设一类,是因为这类数字产品与服务性产品在交付方式、粒度和可试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工具类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内容性产品之外的其他服务性产品)。工具类产品又可以分为两类,即各种软件和数字服务平台(社交平台和搜索引擎平台等)。在数字产品中,数字服务平台不仅对数字产品提供平台,包括内容性产品、工具性产品中各类软件,而且为货物和服务提供数字化服务。在数字服务主体方面,最主要的服务主体是个人消费者,还包括企业和政府。
图2-2 数字产品的分类及其关系
数字产品与货物产品和服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每个货物产品具有相对应的税则号,形成具体产品或者某一类产品,并根据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贸易谈判,服务也有一定的服务部门分类,尽管具体实施中存在着分类争议,但还总是有一定的服务贸易规则,而且当美式自贸区协定对服务和投资采用负面列表方式时,这种分类也不重要了,但数字产品相对而言较为复杂,难点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许多数字服务提供商不仅提供一种数字产品,而且为数字产品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数字化服务,例如阿里巴巴主要是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说是一种工具类产品,但这个平台可以有大量的个人数据,因而可以提供内容类产品和服务类产品,类似情况在谷歌、“脸书”等平台型数字服务商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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