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与本研究相关或者相近的概念比较多,出现频率较高的是数字贸易、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同时,即使是电子商务,不同组织也有不同的理解。
电子商务这个概念最早被世界贸易组织使用,WTO总理事会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electronic means)进行的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production)、分销(distribution)、营销(marketing,sales)和交付(delivery)”,但世界贸易组织至今没有达成任何电子商务方面的协议。
电子商务主要出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文件中。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后来又陆续提供了相关法规。WTO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条款可概括如表1-5。
表1-5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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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因特网或其他计算机中介网络等电子途径订购和(或)提供产品的一种方法。原则上讲,通过电子方式提供产品的收费属于服务类别,而通过电子方式订购货物以及跨境供应货物,基本上属于货物类别(属于服务范畴的产品除外,例如,通过固定期限使用许可证、而非改变经济所有权方式获取的软件产品)。同电子商务有关的运费根据货物运输原则进行分配,同电子商务有关的金融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类别[33]。
目前自由贸易协定中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概念,但没有一个协定试图定义电子商务,其基本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作用作为文本描述的基本内容,例如,中韩自贸区协定第13章第1节的一般条款是“缔约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增长和机会,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的重要性,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对影响电子商务的措施的适用性”;TPP协定第14章电子商务条款中的“范围和总则”第一部分是“各缔约方认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机会,以及建立框架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避免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设置不必要障碍的重要性”。
美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不包括互联网上在线订购的发生实际物理运输的一些商品,即不包括在网上购买得需要通过邮寄或者快递运输的书籍,但是包括电子书,只需要下载到电子阅读器上,如果需要购买电子阅读器,那么就涉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货物。欧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放在服务、投资和电子商务章节,强调数据保护的国际标准和电子商务的监管。
数字经济的概念出现在G20会议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等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或倡议中。在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峰会上形成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对数字经济的概念、指导原则、关键领域、政策支持和前进方向等提出了发展与合作的倡议。UNCTAD认为,数字经济是指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技术在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领域的应用。UNCTAD的这份报告将数字经济分为数字化内容(媒体娱乐和信息数字服务)、互联网平台(搜索引擎、社交平台、其他平台和共享经济)、电子商务(互联网零售、其他电子商务)、数字化方案(电子、数字化付款方式,其他数字解决方法/云服务)、信息技术(软件硬件和通信服务)[34],因此,从概念上看,数字经济涉及的领域要比数字贸易广泛,但不是贸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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