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通过“以市场换技术”达到加速技术进步的目标,国家采取限制内销市场、严格市场准入等多种措施促使外商转让技术。由于这种情况也会导致中方政府、主管单位、企业的利益受损,因此势必就会出现外商在没有提供先进技术的情况下,中方为了降低损失也会允许或变相允许合资企业内销,“以市场换技术”的约束力大大降低。
为了通过“以市场换技术”达到加速技术进步的目标,国家采取限制内销市场、严格市场准入等多种措施促使外商转让技术。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很长时间都未能对“以市场换技术”中的市场开放进行有效控制,在“换”技术过程中经常陷于被动。原因有二,一是作为“以市场换技术”实施平台的合资合作企业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它不利于促使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因为我们也许可以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前签订合同规定产品内销与外销的比例,或者说只有向中方转让了先进技术的合资合作企业才能相应给予多大比例的内销权,否则只能全部外销或绝大部分外销,不能进入国内市场。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合资合作企业成立后外方不愿转让先进技术,出口又没有竞争力,企业势必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由于这种情况也会导致中方政府、主管单位、企业的利益受损,因此势必就会出现外商在没有提供先进技术的情况下,中方为了降低损失也会允许或变相允许合资企业内销,“以市场换技术”的约束力大大降低。二是项目审批权的下放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推动了大规模的技术引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又同时也降低了“以市场换技术”的筹码。实际上,中国用来换技术的市场在审批权的下放下成了竞争性市场,而外资供给中方的技术却始终是一个垄断性市场,中国对外商开放的市场通常具有永久有效性,而外商转让给中方的技术却是静态的,有效性也许就只有几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向外商市场开放的弹性要远远高于外商的技术供给弹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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