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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推进的市场换技术:1997-2000成果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虽然质疑和反思的声音不断,但中央推进“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方针依然没有改变,“以市场换技术”继续前行。有些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约经营,有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权益受到损害。1999年至2000年,中国谋求加入WTO的谈判进入关键阶段。这标志着对技术和出口的限制性要求变为鼓励性要求,使作为国家政策层面的“市场换技术”在法理上失去继续存在基础。

反思中推进的市场换技术:1997-2000成果

从1996年底开始,人们开始质疑和反思“以市场换技术”的可行性,其“现实背景是大跨国公司的进入对当地市场构成冲击,外资企业的垄断局面对本地企业构成市场上的‘挤出’,导致技术引进效应丧失了基本实现的条件”[13]。由此出现国内多个行业市场被外资企业占领(例如截至1998年时,移动电话和传呼机市场上,摩托罗拉爱立信、NEC拥有90%以上的占有率,轮胎市场被外资占领60%,饮料、洗涤、化妆品机械市场等都存在类似的情况[14]),而技术又十分依赖国外的局面。这种依赖,既表现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关键技术和设备的大量进口,也表现为外资企业对母国研发资源的强烈依赖。

不过虽然质疑和反思的声音不断,但中央推进“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方针依然没有改变,“以市场换技术”继续前行。199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出若干意见,其中更是有两处明确地提到要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第一处是在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基本要求中提出要“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加大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第二处是在大胆引进和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中,要“继续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资金、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并进入其国际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15]

该意见的出台,主要是基于利用外资中出现的以下突出问题:外商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一些项目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引进和建设。有的部门和地方制定违反国家利用外资法规的政策,超权审批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重,重引进、轻管理,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的倾向。有些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约经营,有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权益受到损害。一些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效益不好,还款能力差。

2000年1月9日,国家经贸委向各地方经贸系统印发了《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实行“以市场换技术”,“凡国内企业已能制造的设备,鼓励采用国内产品;国内可以部分制造的设备,可制造部分也要鼓励采用国内产品;对确有必要进口、今后又有市场需求的设备,应采取以市场换技术、技贸结合的方式,在引进设备的同时引进技术,并按行业组织好消化吸收和创新、国产化工作”。考虑到该意见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制定的,所以可以推断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国家层面仍然在贯彻执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地方政府也积极实施“以市场技术”战略,如1998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境外大财团、大商社、跨国公司投资的科技含量高、工艺水平先进的重点骨干项目,实行‘以市场换技术’,适当让出部分市场,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其产品内外销比例。”1998年6月30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实施意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据转变,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以存量吸增量、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坚持重优化结构、重质量、重效益的方向,高起点、高水平、大规模的选择目标,实行专业招商、项目招商……”2000年3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地区为重点,组成若干招商团组,坚持专业招商、项目招商,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市场换技术,加快与世界知名大公司的合资合作”。

1999年至2000年,中国谋求加入WTO的谈判进入关键阶段。按照WTO规则和入世的承诺,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十八次常务委员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比例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其中,将第三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这标志着对技术和出口的限制性要求变为鼓励性要求,使作为国家政策层面的“市场换技术”在法理上失去继续存在基础。因为这些修订,意味着以市场换技术由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变成鼓励性意见或双方协议行为,政府由此也失去要求外来企业必须以技术转让、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等为前提条件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律依据。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宣告了以市场换技术时代的终结[16]。因此,“以市场换技术”不得不再次开始进入调整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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