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是地区倾斜(集中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话,那么第二次调整的方向就是产业倾斜,消除引进外资的盲目性,引导外资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基础设施等长期性的大项目投资,手段就是产业政策。
1992年3月,《国务院外资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纪要》中指出,“当前,要继续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健全和完善各项涉外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在继续鼓励外商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鼓励外商在能源、交通、原材料方面投资的同时,要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吸引外国大企业来华兴办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要逐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领域,研究如何通过引进外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问题。”并明确提出“如何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吸引外国大企业来华投资问题,由国家计委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这说明“以市场换技术”的着力点有了很大变化,要求吸引外国大企业来华兴办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以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1993年11月,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和管理办法,扩大引进规模,拓宽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依法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引导外资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兴办出口型企业。发挥我国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10]。引进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可以通过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来实现,实质上也是贯彻“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同时也强调对外资的投向进行产业引导。(www.xing528.com)
为确保通过“以市场换技术”吸引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国家1994年、1995年先后出台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业政策引导更加具体。《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在第三条“积极振兴支柱产业”中指出:“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定条款,将支柱产业的部分产品作为幼稚工业品,采取适当的、有时限的保护;同时,为了换取关键技术和设备,允许有条件地开放部分国内市场。”[11]在这里,决策部门将“以市场换技术”与注意保护幼稚产业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开放市场,发展支柱产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则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每一类都进行了细化,以达到扶持壮大国内产业的目的,制止低水平重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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