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市场换技术”方针在中央政策层面的展开
首先,“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思维进入外资企业法等法律。1986年4月,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这条法规暗含一个逻辑,即若要产品内销,外资企业需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否则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这也可以看成是“以市场换技术”的隐含表达。1990年,新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外方也可以担任董事长,合资企业可以规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规定合营期限,“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空间进一步扩大。
其次,“以市场换技术”方针密集进入利用外资政策文件。1986年10月11日,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国务院又发布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给予两类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提供税收、外汇、自主权、扩大内销比例等多项特别优惠。1987年10月,为进一步运用“以产顶进”方式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国家计委公布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凡符合“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的技术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这一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以产顶进。但同时必须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度,限制没有提供先进技术、单纯进口散件组装、产品仅供内销的项目。该办法还对可以实行以产顶进的商品目录一一列出,主要有钢材、生铁、铜等12种,使“以市场换技术”“以产顶进”更具有操作性。
(二)地方政府掀起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高潮
198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颁布后,全国各地迅速出台了配套优惠政策,掀起了利用外资的新高潮,“以市场换技术”方针在地方全面推进。北京、辽宁、广州和安徽等地都出台了相当优惠的政策,如安徽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内需进口的产品,在性能、质量、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扩大内销比例直至全部内销,并可部分或者全部以外汇结算。”[6]随着1988年引进外资审批权的进一步下放,各地竞相出台优惠政策,有些甚至不计成本引进。有鉴于此,1990年底,中央在肯定把吸收外商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方针的同时,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公布优惠措施的做法”,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多办一些出口创汇型、技术先进型项目,注意把吸收外商投资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结合起来”[7],改进和加强对利用外资的规划和指导。
以上两个重要规定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迅速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掀起了利用外资的新高潮。虽然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初衷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外销,出口创汇,但在各地的贯彻执行中,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发展本地经济,各地不约而同地出台了许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允许产品内销的措施,这可以看作“以市场换技术”战略在地方上的展开。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中就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开办初期纳税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辽宁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在开办初期或因其他原因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广州市的“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替代进口视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任务”。安徽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内需进口的产品,在性能、质量、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扩大内销比例直至全部内销,并可部分或者全部以外汇结算(由购买单位付汇或由批准部门纳入用汇计划)”等等。各省对先进技术企业的理解要求是比较低的,只要能替代进口满足国内需求就算是“先进技术企业”了,明显缺乏长远规划。
从1986年开始,利用外资总的来说是从以前的重数量和重速度开始朝上水平、讲效益发展。“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瞄准,实施的区域范围也从四个特区逐渐扩展到沿海各个省份,各地都提出了本地化的“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措施,但这一时期的战略目标仍然是为了“产品外销能力的增强”和替代国内进口。
截至1990年,国家已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2.9万多家,协议投资金额403亿美元。已有1.4万多家企业开业运营,实际投入外资190亿美元,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职工已达200多万人。1986—1991年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较快,实际投资金额年均增长19%,但就总体规模来说比较小,这一时期FDI情况统计如表4.1。(www.xing528.com)
表4.1 1986—1991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统计 金额: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6—1991年)。
1986—1991年技术引进的特点是集中于能源、原材料、通信和机电工业等部门,引进的方式仍然以成套设备为主,“七五”期间平均占60%左右,但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逐年增多,反映出外资向中方转移的技术含量逐年提高。引进技术的资金来源以国外贷款为主,约占65%,其次是记账外汇和留成、调剂外汇。
这一时期吸引外资的弊端是单纯追求数量和速度,各地都出台了吸引外资的相关文件,一些地方的领导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引进项目、引进外资和技术的指标,重引进,轻消化吸收。还有一些地方认为与外商合营了风险共担就高枕无忧,结果吃了大亏。例如,有的合营企业设备、原材料都由外商负责购买,产品由外商代销,能够内销的因计划性强而不愁没有销路,好处人家得,分红时人家也有份,这样即使最后出现亏损,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由于前三个环节外商都赚了,结果主要是中方吃亏。“以市场换技术”的现实与美好愿景也就渐行渐远。
表4.2 中国1983—1992年技术引进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各年;《国际贸易》1993年第4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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