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实践和政策的铺垫下,1984年3月22日,国务院在同意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做好技贸结合和旧设备选购工作的报告》的批语中指出,“把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结合起来,实行技贸结合,用我们的一部分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这是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大方针”。[38]这是国家首次对“以市场换技术”进行战略定位。
3月26日到4月6日,中央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会议纪要说:“中央领导同志一再指出,这个问题要解决(即打开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局面),要让出部分国内市场换取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凡属外商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产品,要让出部分国内市场,允许一定比例内销;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要允许内销以替代进口,用沿海生产的‘洋货’替代进口的洋货;有些产品虽然国内市场也有,但其质量品种好,也应批准适当内销一点,以激励国内同类产品的进步。”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这一会议纪要时指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不能指望中央拿很多钱,主要是给政策,一是给前来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的外商以优惠待遇,税收低一些,内销市场让一些,使其有利可图。”[39]这实际上是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有要通过“以市场换技术”降低经济建设投入成本的考虑,对“以市场换技术”寄予很高期望。5月1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了积极办好经济特区和进一步开放沿海城市,打开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新局面,要“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和海南岛,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特殊政策,扩大它们的权力……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和引进技术的审批权限,简化外商入境出境手续;允许外商兴办独资企业,适当延长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对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的产品,允许在国内市场部分销售。”[4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确立的路线图,“以市场换技术”大约酝酿于1979年至1981年间,政策形成于1982年至1983年,并在1984年被确定为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大方针。
附录
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4年5月4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邓小平同志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谈话,以及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就此提出的贯彻落实的意见,是发挥沿海大中港口城市的优势,开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新局面,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关系到争取时间,较快地克服经济、技术和管理落后的状况,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一项大政策。
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沿海港口城市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基础、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等条件较好,势必要先行一步。这些沿海城市在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市场时,应当首先抓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投资少、周转快、收益好的中小型项目。这样做可以更多更快地积蓄力量,既在财力、物力、人才方面支援全国,又在内外交流过程中总结经验向内地推广。沿海港口城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放的形式应多种多样,开发的步骤将有前有后,引进项目的重点要各有侧重。各自都要不断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向前发展。
必须指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不能指望中央拿很多钱,主要是给政策,一是给前来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的外商以优惠待遇,税收低一些,内销市场让一些,使其有利可图;二是扩大沿海港口城市的自主权,让他们有充分的活力去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我们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若干重要的改革。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谈话和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制订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指导检查,保证中央这项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了认真执行邓小平同志的重要意见,贯彻落实《纪要》,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委托谷牧同志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协调、仲裁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为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的力量也要加强。
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
(1984年4月30日)
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决定,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于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六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在二月二十四日谈话中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意见,着重讨论了如何加快步伐,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问题。
到会的有:天津、上海、大连、烟台、青岛、宁波、温州和北海八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特区和海南行政区,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的负责同志。胡耀邦等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四月六日,邓小平和李先念等同志会见了全体到会同志。最后,国务院领导同志讲了话。
会议纪要如下:
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建立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邓小平同志提出:“特区要搞特区货币”;“要把整个厦门岛搞成特区”;“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点,增加几个港口城市,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
到会同志一致认为,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对于统一全党思想,坚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是个重要决策。坚决地贯彻好这些重要意见,必将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振兴中华的大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决策。当代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往来、资金融通和技术转移的规模日益扩大,新的技术革命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把自身经济的发展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活动的扩展密切联系起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必须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要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打开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这在近期内,是解决我们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的一条重要途径;到我们实现了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之后,仍然是促使经济持续高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九七九年以来,在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进出口贸易及开展其他对外经济活动方面,中央采取了包括建立经济特区,在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步骤,获得了明显的成绩,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总的看来利用外资还不够,引进技术的步子还不大,在关键项目和先进技术上没有较大的突破。不适应加快四化建设的需要,对迎接世界新的技术革命的挑战不利。实践向我们提出的课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不是收,而是要继续放。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四化建设全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左”的思想影响和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经济观点,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
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沿海大中港口城市,交通方便,工业基础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高,科教文化事业比较发达,既有对外开展经济贸易的经验,又有对内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网络,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放宽某些政策,改革现行的某些管理制度,增强这些城市及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活力,把积极利用国外资源(包括资金、物资、技术、知识、人才)扩展国际市场,同市内工业结构改组、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必将大大加速经济的发展,使整个地区、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快地富起来。这些港口城市和四个经济特区,在沿海从北到南联成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又必将在发展科学技术,推广管理经验,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传递经济信息,培养输送人才等方面,支援和带动各自的腹地,有力地促进全国的经济建设。
会议建议: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在扩大城市权限和给予外商投资者若干优惠方面,实行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天津、上海两市对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放宽到三千万美元以下;大连市放宽到一千万美元以下;其他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的审批权限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下。
非生产性项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市自行审批。
凡按照上述规定权限,由这几个城市自行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与其有关的设备进口、组团出国考察、对外洽谈成交等,均自行审批办理,但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各市要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由一个口子统抓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和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外汇使用额度,在今后几年内天津定为每年二亿美元,上海为三亿美元;大连增至一亿美元,其他几个市也要增加一定额度;有的还要适当增加些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由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必需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其政策待遇与利用外资“一视同仁”。中国银行,要改进服务,扩大业务,并应联合外资银行组成投资财团,支持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建设。
(三)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
抓紧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对四化建设有重要作用的中小型项目,是这几个港口城市近期内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重点。特别是那些利用现有基础,引进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更新若干关键设备,就可以增加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更应优先安排。这样做,用钱少,见效快,偿还有保证,外商的积极性也高。对这类项目,从以下几方面给以扶植:
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一九九〇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因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先还账后缴利,利改税的企业先还账再缴企业所得税;
对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而生产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项目,经济效益虽好但缺乏创汇能力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各市可以在保证完成财政、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在该行业或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还账;
对技术改造期间要影响原有生产能力和经济收益的项目,各市在不影响全市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利税上缴任务。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给以若干优惠待遇
要选择那些确实能够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以及投资较大的开发项目,积极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办独资企业。这类生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税的收取标准,由各市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但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税后利润,仍应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这类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得到切实、全面的执行,保障中外合资企业行使法定的自主权,示信于外。建议制定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投资法,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五)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这几个城市,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集中地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产品,增加出口收汇,向内地提供新型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传播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要发展为国际转口贸易的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大体上比照经济特区的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办的及外商独资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中方税后利润仍按规定上缴);对外商所得合法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税。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内销,也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包括内销产品要补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身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但应自负盈亏。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
(六)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
沿海港口城市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选择有生产能力,有可靠的原料来源,有长期稳定的外销市场,算总账对国家有利的商品,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再出口。还可以同外商合营或合作生产,利用他们的资金和销售渠道,引进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的办法:生产一条龙,工贸结合,进出结合,用外汇按国际价格结算,自负盈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经营试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4〕12号文件)规定,免征所有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增值税),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
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这十四个城市现仍属于乙类以下开放城市的,原则上都应逐步调整为甲类。考虑到这些城市多属重点设防地区,在具体实施上则必须处理好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同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关系。关于国外人员入境出境的管理,国内人员因公出国的审批及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等问题,在具备条件后,报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可以陆续实行经济特区的办法,简化手续,给以方便。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这十四个城市及其要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都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国家已在建设计划中安排的港口、邮电、铁路、航空、供电、供水等项目,要抓紧工作,加快进度,并根据可能情况再增加些必要的建设项目。各市要挖掘内部潜力和采取内联的办法筹措资金,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还要积极筹措和利用外资,包括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码头、旅游宾馆、国外人员生活区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自借自还。此外,由国家提供些低息长期贷款。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批准划定的范围内)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从批准兴办时起五年内免除上缴、上借任务。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不分外汇来源,一九九〇年前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九)加强对利用外交的计划指导
我们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在扩大这十四个城市利用外资权限的同时,要求加强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各级计划部门制订“七五”计划和今后中长期规划,应把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安排,并搞好综合平衡。利用外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安排,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在各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中单列,执行中可按实际情况进高调整。安排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总体计划、具体项目和洽谈签约,要加强咨询调查,要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利于同全国计划和行业规划相衔接,要互通信息,不断总结经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和失误。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以积极支持的态度。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检查协调、情况通报和统计、审计工作。
(十)在改革方面应当走在前头
这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进一步开放,应当同内部的改革相结合,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头。可以参照特区的某些成功经验,逐步推行基建工程招标和承包责任制、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招聘制、浮动工资制、各种管理责任制等。还可开办贸易中心,采取企业招标的方式采购设备、器材等物资,把流通领域搞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把银行体制改革搞好。
以上十四个城市进一步开放的模式,不搞“一刀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样化。大连是东北三省的主要港口城市,从充分发挥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作用出发,也考虑到我们利用日本资金和技术的需要,以及通过“大陆桥”对苏联、欧洲发展转口贸易的需要,大连市在某些具体政策上可以更开放些。
上列各市,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和这次会议讨论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各自进一步开放的具体方案,报请中央和国务院审批。要通过进一步开放,把经济迅速搞上去,以便在财力、物力、人力、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援全国,为四化建设贡献越来越大的力量。(www.xing528.com)
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
经济特区的发展和经验,在国内外都引起了注意,实践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特区还处于开创阶段,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扎实工作,勇于前进,把特区办得更快更好些。
当前,必须下很大的力量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特别要致力于引进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抓紧时机,把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拿进来,经过消化创新向内地转移。特区的工农业,要尽可能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加强专业分工和协作,尽快搞出一批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的“拳头”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特区的商业、旅游服务业,要瞄准国际行进经营管理水平,使之越办越兴旺。
各特区都要按照“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的原则,推广蛇口工业区的管理经验,跳出国内现行的不适应生产发展的老框框,改革特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要下功夫努力掌握信息技术,逐步建立信息系统,使特区的工作能够对国际市场的频繁变化做出灵敏反应,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省,对特区的改革给以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发行特区货币,允许外资自由出入特区,是吸引外商和华侨更多地前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重要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特区货币研究小组,正在拟订发行货币,并考虑接受几个我驻港澳银行、侨资银行、外资银行到特区开业的具体方案。这个方案报请中央和国务院审批后,先在深圳实施。深圳要针对届时外商、外资、外货更多地进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特区管理线(二线)的建设和验收使用,在市场、物价、金融、外汇的管理上,在人员、货物的出入监管上,做好周密的准备。我们的经济特区,一定要办得既有高度的物质文明,又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真正成为“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对外政策的窗口”。
汕头市和珠海市的市区,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也按十四个港口城市的政策办理。
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
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这是为了发展我国东南部的经济,特别是加强对台工作、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而做出的重要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福建省要帮助厦门市制订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继续加强港口、机场、电站等基础建设,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厦门市要扎实地做好当前的工作,把已经开工和谈定的项目迅速抓上去。要充分发挥厦门的优势,运用特区的优惠政策,更多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认真抓好老市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搞好重点项目的建设,使生产更快发展,经济更加繁荣,对外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活力。为了搞好特区扩大到全岛的各项过渡工作,要充分考虑到目前厦门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老市区有二三十万人口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制定一套加强管理并逐步改革的办法。厦门处于前线,还必须保证防务安全,军事设防地带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后划为禁区。对以上这些问题,福建省和厦门市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报请中央和国务院审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布。
搞好海南岛的开发建设
中央和国务院考虑到海南岛孤悬海外,经济落后,一九八三年发出专门文件(中发〔1983〕11号文件),确定以对外开放促进岛内开发的方针,授予海南行政区在对外经济活动方面较多的自主权。国务院各部门、广东省和海南驻军,从各方面积极支持海南岛的开发建设,并且安排了一批急需的建设项目。当前要帮助海南把港口和机场的扩建、铁路的连接,煤矿、电厂、电讯以及旅游设施的建设及早抓上去,还要抓紧研究利用莺歌海的天然气建设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问题。海南行政区要抓紧制订全岛建设规划和近期内的具体安排,运用中央给的政策和权限,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海南全岛党政军、各民族要在各方面支援下,解放思想,加强团结,艰苦奋斗,争取到一九八五年全岛的开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一九九〇年全岛的经济面貌要有大的改观。
疏通利用外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渠道
会议认为,利用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产品,必须以外销为目标,这不但是为了平衡本企业的外汇收支,更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不断提高产品的水平。同时也要看到,外商来我国投资,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十亿人口的市场,对他们很有吸引力。如果不区别不同情况,一概要求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局面就难以打开。中央领导同志一再指出,这个问题要解决,要让出部分国内市场换取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凡属外商确定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的产品,要让出部分国内市场,允许一定比例内销;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要允许内销以替代进口,用沿海生产的“洋货”替代进口的洋货;有些产品虽然国内市场也有,但其质量品种好,也应批准适当内销一点,以激励国内同类产品的进步。我们一定要保护我国的工业,促其不断发展,但是,对某些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质次价高的产品,一味强调保护,就达不到发展的目的。建议: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委、商业部和经贸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谈话的精神,对利用外资企业(包括特区的这类企业)的产品内销问题,抓紧制订一套合理的办法,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创造条件。
加强领导,培训干部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行对外开放,同国际资本打交道,存在着严重的斗争,有个能否在互利条件下为我所用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的干部必须是明白人,而不是糊涂人。必须有一大批党性强、政策水平高、有事业心、通晓业务、精明强干的领导干部,必须有一大批精通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法律和科学技术的专业人才。这些干部又必须像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的那样,有特别高的觉悟、特别严格的纪律,特别好的风气,特别高的工作效率。我们本来就人才缺乏,经验不足,又不善于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现行一些制度,也不利于人尽其才。因此要从各方面选拔、调配这样的干部,要舍得下本钱培养各种人才,特别要加强领导班子的配备。国务院委托深圳特区举办学习班,由进一步开放的港口城市派一批人前去学习,深圳也可借此机会集思广益,改进工作,这样的学习班天津、上海也要办。
沿海几个港口城市的进一步开放,经济特区对外往来的日益频繁,必然会有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袭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我们一定要坚持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又要对此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党风党纪和政纪,抵制形形色色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公检法队伍的建设,正确调处和审理涉外经济案件。要切实加强边防和查私工作,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要从各方面保证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这次会议还议论了对侨胞投资实行优惠待遇的问题。大家认为,调动海外广大侨胞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要有一整套的政策和措施。侨胞投资,无论是在沿海或内地、特区或非特区,都应当享受比一般外商更优惠的待遇。各项侨务政策都要认真落实,特别是在三五年内要分批把侨房政策落实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根据中央的指示,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拟订办法。希望早日报请中央国务院审批下达。但是,有关侨胞回国投资的宣传报道应十分慎重,以免引起侨居国的疑虑。
到会同志一致表示,对邓小平同志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谈话,必须坚决贯彻好,决不能发生大的工作失误。要按照陈云同志给中国计划学会《祝贺信》中讲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续探索,扎实工作”,把很大的干劲同切实的章法结合起来,为开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新局面,争取时间,较快地克服经济、技术和管理落后善,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而奋斗。
【注释】
[1]丁大公、卞俊峰、张立民和江小涓:《深圳经济特区考察报告》,《当代经济科学》1984年第3期。
[2]王哲中:《顾明谈中国投资环境》,《国际贸易》1984年第10期。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4]对外经济贸易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利用外资文件汇编(第二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5]《技术经济与管理》编辑部、《发展研究》编辑部:《引进工作手册》,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5月第1版,第42~43页。
[6]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编:《对外开放政策文献汇编(1979年7月—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565页。
[7]《中国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十年鉴》编辑委员会:《1979—1988年中国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十年鉴》,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8]参会人员包括天津、上海、大连、烟台、青岛、宁波、温州和北海八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特区和海南行政区,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的负责同志。胡耀邦、赵紫阳等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1984年4月6日,邓小平和李先念等同志会见了全体到会同志。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24日)。
[10]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1990年12月30日)。
[11]指经国家有关经贸部门审批,对目前国内尚无法加工生产,需在境外购买的商品,可准许在境内的三资企业购买以替代进口,这种贸易方式称为以产顶进。
[12]对外经济贸易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利用外资文件汇编(第二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页。
[13]《技术经济与管理》编辑部、《发展研究》编辑部:《引进工作手册》,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版,第42~43页。
[14]焦雄华:《中国技术引进的经验与探索》,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15]厉以宁著:《经济漫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4页。
[16]载《国务院公报》1983年第21号。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39页。
[19]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编:《对外开放政策文献汇编(1979年7月—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408页。
[20]《进一步办好中外合资企业》,《人民日报》社论,1983年5月14日。转引自《全国利用外资会议特刊》,第2页。
[21]陈云在听取谷牧汇报时的谈话记录,1984年4月25日。载金冲及、陈群主编:《陈云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1674页。
[22]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编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文选 马洪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383页。
[23]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184页。
[24]谷牧:《关于访问欧洲五国的情况报告》,《党的文献》2009年第1期。
[25]财政收支与贸易逆差数据分别由1981年《中国统计年鉴》第395页、第353页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外汇储备数据参见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第642页。
[26]季崇威:《中国利用外资的历程》,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27]冷溶、汪作玲主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33页。
[28]刘向东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998页。
[29]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编:《对外开放政策文献汇编(1979年7月—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206页。
[30]对外经济贸易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编:《利用外资文件汇编(第一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第286~287页。
[31]谷牧:《谷牧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页。
[32]谷牧:《谷牧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34页。
[33]孙琬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类汇编(经济法卷第三册)》,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7页。
[34]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编:《对外开放政策文献汇编(1979年7月—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378、380页。
[35]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页。
[36]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编:《对外开放政策文献汇编(1979年7月—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408页。
[37]贾新光:《大洗牌·中国汽车谁主沉浮》,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2页。
[3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规选编(1984年)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490页。
[39]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编:《对外开放政策文献汇编(1979年7月—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4月版,第488页,第476~477页。
[40]中国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1984)》,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84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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