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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换技术与维持外汇平衡:动态视角下的长远策略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只要让出市场能够替代进口或者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则从长远、动态的角度来看,贯彻实施好“以市场换技术”不仅不会影响外汇平衡,而且有利于增强出口创汇的能力。[15]因此,“以市场换技术”在外汇政策上的实践,总体原则是根据换取技术在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方面的重要性采取不同的平衡方式,在更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外汇调节。

市场换技术与维持外汇平衡:动态视角下的长远策略

引进外资企业,要求其维持自身外汇收支平衡是最基本要求,更进一步的是希望外资企业服务于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尽可能多地多出口以赚取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外汇。而允许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无疑相当于增加了进口,自然增加了外汇支出,势必会冲击以“多进少出”为特征的外汇平衡方式,所以在外汇异常短缺的时期,实行“以市场换技术”就要优先考虑外汇收支平衡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新的突破。

由于“以市场换技术”让出的市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让出能够实现进口替代的市场,这种情况会节省进口产品的外汇支出,自然可行;另一种是具有出口产品的目标工业的部分市场,让目标工业的技术水平能尽快提高,会增强其在国内市场与国外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实现出口替代,则可以提高出口创汇的能力。所以,只要让出市场能够替代进口或者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则从长远动态的角度来看,贯彻实施好“以市场换技术”不仅不会影响外汇平衡,而且有利于增强出口创汇的能力。这从理论逻辑上证明了让出市场并不必然会导致外汇收支的不平衡,相反还有可能增加外汇收入。外汇政策开始从追求一时静态的平衡转向长远动态的平衡,从追求单个企业外汇平衡转向国家外汇总体平衡发展。这正如厉以宁教授后来所分析的:“我们不可能指望单个企业的产品内销的收入(用外汇结算)同它为此支付的税金、工资和能源、原材料的款项(也用外汇结算)恰好相等,即实际外汇支出等于零。如果那样,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对产品内销不会感兴趣,于是也就达不到扩大吸引外资的目的……从宏观上说,只要中国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容许有外资参与的企业产品在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内销,那么,一方面会有更多的外商愿意前来投资,另一方面,会从整体上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从而为国内企业产品的外销创造条件。这样,外汇收支的总体平衡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解决。”[15]

因此,“以市场换技术”在外汇政策上的实践,总体原则是根据换取技术在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方面的重要性采取不同的平衡方式,在更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外汇调节。1983年9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根据批准的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产品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后纳入计划解决。”[16]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产品以外销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内单位出售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可作为以出顶进,按进口价格以外汇计价结算。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企业,其外汇缺额经批准由各地、各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纳入计划审批解决,都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算”。以上两个均将不同部门间外汇调剂作为解决合营企业产品内销后外汇平衡的主要措施。1985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三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综合答复》,“关于‘三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问题。为了搞好‘三资’企业的外汇平衡,一个外商同时在国内投资几个企业,经商得中方投资者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分局批准,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余缺,可以相互调剂。但这类调剂主要以外商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为条件。未经批准,‘三资’企业之间不得自行进行外汇调剂”。(www.xing528.com)

除了在不同空间内进行外汇调剂,为贯彻好“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国家还从长远动态的角度来解决外汇收支平衡问题,对能换来先进技术却暂时不能实现外汇平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适当扩大了外币计价结算的范围。“三资”企业产品内销,原则上应收人民币,对以下范围,可适当扩大,收取外汇:1.“三资”企业生产属于国内紧缺、计划内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以产顶进”的方式,以“三资”企业生产的“洋货”代替进口的洋货,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2.“三资”企业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而生产的产品,按照项目批准权限规定,经批准,卖给国内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范围内,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所需外汇,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落实解决,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从其留成外汇账户中拨付。3.“三资”企业产品卖给经济特区,以及“三资”企业之间买卖,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所需外汇,由购货方用自有外汇支付。198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寄发《关于对“三资”企业批汇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对外商提供了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的企业、生产国内市场急需的产品的企业和产品以外销为主,但因国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使外销发生临时困难的企业给予优先批汇,以辅助解决部分“三资”企业因外汇不足,外商利润无法汇出的问题。

1986年1月,为鼓励外商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促进外汇收支平衡,并保证外国合营者将所得合法利润汇往国外,国家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对于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关键技术生产的尖端产品,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优质产品,如国内急需,经主管部门鉴定合格,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过批准,可在内销比例和内销期限上给予优惠。此项内销,应由产需双方签订合同加以明确。前款企业的外汇平衡方案,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由批准机关制订。批准机关制订的外汇平衡方案,应分别按行政序列,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地方经贸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或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纳入长期或年度用汇计划,予以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国内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可根据对该项产品的质量、规格要求和进口情况,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进口替代。此项替代,应在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或产需合同中加以明确。经贸部门应积极支持国内用货单位同前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国际价格订立购销合同;其用汇方案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制订,并分别按行政序列,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地方经贸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或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纳入长期或年度进口用汇计划,予以解决。”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指出:“要坚决贯彻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落实替代进口的措施,鼓励外商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内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要按照国发〔1986〕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办法实行替代进口,所需外汇纳入长期或年度进口用汇计划。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但应随着产品国产化比重的增加逐年递减。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国产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纳入计划,加强指导,给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找客户内销的产品,经双方商妥,并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1987年1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但“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购买用于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国内产品,必须运往中国境外销售,不准在中国境内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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