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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推进为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中央对这一方针认识的加强,开放市场以引进先进技术的思维逐渐进入国家法规,为“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9月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法规推进为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法律依据

尽管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但由于没有将提供先进技术与产品内销明确关联起来,因此并没有为实施“以市场换技术”提供法理依据。随着中央对这一方针认识的加强,开放市场以引进先进技术的思维逐渐进入国家法规,为“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9月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则进一步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从逻辑上来说,若要产品内销,外资企业需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否则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这也可以看成是“以市场换技术”的隐含表达。除法律条文以外,“以市场换技术”进入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规章更是不胜枚举。1985年4月2日,为鼓励华侨投资,《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提出:“华侨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此可按—定比例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其中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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