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指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分散性家庭农户而言的,其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等特征,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企业为代表。[36]这些经营主体多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较多的发展问题,因此,我们应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指导,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
要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比较优势。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特征显著,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商品化的功能,要鼓励、引导、扶持其采用现代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以此对其他小农户的生产进行示范和带动。农民合作社具有组织散户、带动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等多项功能,目前己具备了一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可以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组织载体,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功能。[37]农业龙头企业及工商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和物资等方面的优势比较明显,聚集了先进生产要素,我们要充分发挥其在产业链中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社会化作用,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农产品收购、储藏、保鲜、加工、销售,以及种养业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工处理等农业产前产后业务,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户特别是规模种养农户,实现合理分工,增值增效,共生共赢。(www.xing528.com)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不能只是为了实现生产规模,而排斥、忽视广大农民。农民是“三农”的核心,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否则将会为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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