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尚缺种子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待明确

尚缺种子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待明确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种子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本身也属于商品范畴,那么,工商部门对于种子的销售也应该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这些在《种子法》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在《种子法》 中规定了农业、林业部门具有种子监管职责,也允许其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种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来开展后续工作。

尚缺种子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待明确

对于种子市场,农业、林业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但是,种子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本身也属于商品范畴,那么,工商部门对于种子的销售也应该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这些在《种子法》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可是,工商部门是否也该参与其中,共同管理种子销售,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此外,在《种子法》 中规定了农业、林业部门具有种子监管职责,也允许其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种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来开展后续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上就会存在一些问题,互相推诿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例如,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对于检查情况,监管部门有时竟然不做检查记录,而对于种子公司所应报检的制种基地,也存在谎报情况;有的种子公司所标明的生产基地地址和具体的种子培育地点不同;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有专门的种子培育基地,而是随便填写一块田地进行上报,以此来通过检验;有些监管人员并不具备一定的工作素质,没有进行认真核对、实地考察,对于上报的培育基地情况是否属实的情况不做详细调查,使得这样的蒙骗行为很容易就“过关”了,这样的监管就变成了文字工作,完全没有任何实效,也使得某些种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更加猖獗。

作为种子监管主体,种子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坚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可结合检查与举报维权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种子市场行为。(www.xing528.com)

我们坚持发现劣质种子要追究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尽职尽责,严厉打击劣质种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