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在责任主体层面上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层面上的政府,也包括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农业安全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侧面,客观上也要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这既是国民的生存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明确的农业安全中的政府责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使执政党和政府承担着体制转型的多重任务。[40]
1.国民的生存发展与国家安全的需要
政府作为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基于政府资源整合的能力和职责行使职能,这既是国民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
第一,国民的生存发展需要农业安全。民以食为天,农业安全是国民生存的基础性条件,农业生产可向国民提供食物满足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人类文明亦首先建立在农耕的基础之上,如果无法保证农业安全,人类的生存就将是空中楼阁,有毫无立足之基础。农业已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第一产业,有无数人在从事农业及其衍生行业,其不仅通过农业获得生存必需的食物,而且可以通过交易剩余农产品获得货币性收入以满足消费、储蓄、投资等必要需求。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的起点上对农产品进行升级,追求品质更高、营养更为丰富、更加天然绿色、对环境影响更小的农产品,都对农业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满足这些要求的责任主体无疑应是政府,政府应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以保证高质量、多品种、低消耗、护生态的农业安全,为国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第二,国家的安全需要农业安全结果的实现。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在发展农业现代化基础上,实现中国粮食的安全应该是国家现代化的核心目标之一。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和粮食的安全协同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41]人类只有通过农产品的摄入才能保证其最基本的生存,这是人类作为生物体所不可更改的法则,也正因此,一个国家的农业安全才不仅在社会经济领域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而且在整个国家安全层面也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战略性地位,关系到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一个国家的农业安全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将关系到是否能在根本上抵御外来势力的干扰或威胁,从而保证国内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实现国家经济安全必须确保农业安全。
农产品不光直接作为食物进入消费环节,大量农产品还将作为工业原料、餐饮等服务业的基础产品进一步得到加工后再被消费,因此,其质量、产量与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工业与服务业产出的成本与品质。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粮油产品与国外相比总体上不具有竞争优势,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结束后,市场化的定价必然导致国内企业进口更多的粮油产品以降低成本,而过多地由国外进口农产品尤其是粮油等基础性产品将增加我国对农产品定价权丧失的风险,而且,随着国际粮油价格波动幅度逐年扩大,过多地进口农产品将使政府对国内物价水平的调控能力逐步减弱。大量进口国外低价农产品的另一不良后果是国内农产品滞销导致从事农业的人口收入波动加大,打击国内农业从业者的种粮积极性,最终放弃农业种植。而我国大部分农业从业者受教育水平偏低,收入来源种类单一,即使进入城市也只能从事技术含量较低且收入不稳定、不持续的工作,还将面临不被城市人口接纳、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覆盖的尴尬局面,一旦其中部分人口出现返贫,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农业通过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经济的方方面面,任何微小的改变都可能给一国经济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进步是政府存在的价值,其作为担负农业安全责任主体角色的必然性,不言而喻。
2.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政府的责任是指政府和公务人员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作出答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42]对于农业安全来说,政府责任体现在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农业政策上。我国的农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生产经营方式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经历着快速的改变,突出表现在产业化程度提高,不再是单户孤立的小农经济模式,整个农业的生产链条被拉长;通过各种形式组成的新型专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得以涌现,专业化程度有所提高;加快土地流转、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无形中也扩大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政府要牢牢掌握这种快速发展的方向,及时改革农业管理体制,在人多地少、家庭小规模经营短期很难改变的基本国情不变的背景下,真正实现高水平的安全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
第一,制定及时、清晰、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加强农业安全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落到在整个农业生产的全部环节上。出台更多鼓励技术创新、吸引农业人才的导向性政策,提高农业的科学技术含量,为安全农业和现代农业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运用好货币政策,引导市场上的各方资金流入农业,通过税收等财政政策鼓励向农业投入资金的经营主体,让市场各方参与者真正通过投资农业获益。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立法加大全社会对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视及对其的保护力度。(www.xing528.com)
第二,将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严格履职,对农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农业安全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任何破坏农业安全的行为都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无法保证农业安全的政府是不能长久的,因此,政府作为管理者必须明确农业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严格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才能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才能顺利发展规模化、市场化的农业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加大宣传与资金投入,阐明农业的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营造整个社会对农业安全的保护意识。农业在经济与社会中的价值自不必多提,政府应积极地加大宣传与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农耕国家,一些本不适应耕种的边远山区经过当地人民漫长、艰苦而又富于智慧的改造,已形成了独特的农业生态体系,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珍贵的参考资料,更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体系流传至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到当地考察、参观、游览。
3.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明确农业安全中的政府责任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是粮食。因此,获取足够的粮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粮食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责任。[43]对于中国这样的一个超级大国而言,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必然需要政府这个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积极发挥推动作用。农业安全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关乎全体国民的生存。现代政府是由国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民选举政府的动因即授权政府管理好国家,保证国民的安全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一国政府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明确政府在确保农业安全中的主体责任。
第一,通过中央政府的正式文件明确政府责任。从2013 年到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从不同方面明确提出了政府在农业安全中所应担负的主体责任,表明了政府承担农业安全保障责任的决心,这是最直接的责任明确方式。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是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将乡村振兴战略摆在优先位置。
第二,通过媒体监督明确政府责任。媒体应在政府执政过程中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虽然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安全问题,但具体的政策落实还是要靠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真抓实干。农村地区与城市相比其劣势之一就在于监督曝光手段的缺乏,而农村作为农产品的生产地,是农业安全得以保障的主战场,地方政府任何尸位素餐的懒政思想都可能对当地农民、当地市民以及消费该地区产出农产品的其他地区消费者造成生命安全隐患。媒体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媒体将可能会触目惊心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可以提醒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执政者,使其明确对保障农业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与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监督逐渐向人人监督转变,一旦发现问题,媒体或公众随手将一张照片推送至微博或微信朋友圈中,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舆论的焦点,带来举报的线索,政府对这些监督应高度重视与严肃对待,这是最广泛的责任明确方式。
第三,通过严厉处罚明确政府责任。对待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损害农业安全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相应处罚绝不能手软,农业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全体人民关注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罚不及时、不到位,民众很容易在大范围内产生不满情绪,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质疑政府没有尽职尽责地保障民众的健康安全。因此政府对破坏农业安全的主体的严厉处罚,是最高效的责任明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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