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理论,有学者的总结较具代表性:“治理是统治的一种新过程、有序规则的一种新条件、管理社会的一种新方法。”汉语语境中的“治理”,一般而言是指“国家统治和管理”“处理公共问题”。[1]由此可见,治理理念在中国得到了延伸,已将政府纳入治理主体当中了,正如俞可平所说,“中国改革并非许多西方学者理解的那样,这种改革不会发生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而是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作为重点内容的改革”[2]。在治理的对象层面,治理是治理主体对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管理和服务,我国的国家治理,更加侧重于国家在治理过程当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旨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按照公民意志而组建起来的,以公共服务为宗旨且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3]。现代化是中国百年来的发展目标,也是学术界讨论最多的发展主题。张培刚教授将现代化定义为:“全社会范围内,一系列现代要素,以及其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的,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化或变革的过程。”[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农业是一种古老的产业,农业安全是全世界范围内千百年来的共同追求。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第一产业,其兴衰成败关系重大,决定了农业安全问题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最主要的背景,农业安全问题的解决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密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提高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而提高治理效能的,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包括国民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文化的发展等。从农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确保粮食安全、农产品的安全、种子的安全和农业生态的安全;反方向看,缺乏农业安全保障的国家治理根本算不上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估标准来看,农业安全政策、法律、制度、体系本身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和理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农业安全问题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推进。概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农业安全息息相关,其为农业安全提供全面保障,为农业安全提供方式、方法、手段、法律、制度、体系和相关的组织能力,农业安全政策的制定、实施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标准,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制度加快农业安全问题的解决是当前背景下的必然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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