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逐段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把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可采区和可采期采砂活动监督管理、禁采区和禁采期打击非法采砂等工作内容都纳入行政首长责任制。对不认真落实采砂监管责任,导致监管失控、偷采现象严重的已解禁可采区,以及因禁采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屡次出现非法采砂的河段将实行“亮黄牌”制度,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解禁可采区,建议有关省人民政府关闭该可采区。
(2)继续加强禁采区、禁采期的禁采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按照《条例》要求,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合作,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严打高压态势,防止非法采砂活动反弹。对包括已解禁的可采区现场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大暗访力度,适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强禁采期采砂船只的集中停放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移动的采砂船只,并加大对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与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同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无证采砂船主和采砂经营者转产,从源头上防治非法采砂。
(3)继续做好解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慎重稳妥推进可采区解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解禁前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可采区解禁应具备条件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可采区逐步解禁工作计划,确保可采区解禁后各项管理制度到位、可采区可行性论证到位、责任到位、协调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装备到位、执法与监管措施到位。同时,抓紧开展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订以及长江上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
(4)严格解禁可采区的管理工作,确保有序开采。对可采区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和勘探工作,组织做好可采区可行性论证;规范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等环节中的行政行为,选择适当的采砂许可方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督促可采区现场监管责任主体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做到24小时旁站式监管,严格监督现场的每个环节,严厉打击超控制船数、超功率、超范围、超量开采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时监控与测量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建立有效的长江河道采砂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地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启动采砂船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在2006年汛前,逐步建立起长江采砂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加强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及可采区招标、拍卖费用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三部委制定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做好全额征收、及时缴库、预算使用、规范管理等四个环节的工作。
依法加强对吹填造地,河道、航道整治等各类采砂活动的监督、服务与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许可审批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www.xing528.com)
(5)加强边界重点河段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要确保省、市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禁采秩序,做好边界采区的沟通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边界河段相关各方协调机制,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与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巡查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继续做好鄂赣边界河段可采区采砂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行政,从严执法;二是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用制度管理队伍,用制度约束队伍,提高执法队伍防腐拒变的能力;三是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将监督关口前移,对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调研组成员:
周学文 祖雷鸣 匡少涛 雷俊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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