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2月8日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全线全年禁采,特别是2002年1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经过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巡查力度,进行治理整顿和加强依法管理,长江中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没有发生一起因非法采砂而严重危害长江防洪和河道堤防安全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因非法采砂而造成重大海损的事故,也没有发生一起因非法采砂而引发严重水上治安问题的恶性案件,已解禁可采区监管比较得力,开采有序,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长江河道采砂正由全面禁采向有序解禁稳步推进。
(1)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建立了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各省(直辖市)按《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具体实施,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水利、交通、公安等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负起了采砂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以下简称沿江四省)明确了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名单,由水利部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2)陆续制定出台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其实施方案。2003年以来,水利部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颁布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沿江四省相继颁布了《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长江委和沿江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办法》和《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四川、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苏省(直辖市)还相继制定出台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安徽出台了有关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等,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规体系和配套管理制度,规范采砂与管理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水利部批复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完成了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湖北、江西、安徽省政府制定出台了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规划报告》及其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江河道可采区的数量、范围、采砂量、期限以及采砂船只数量、功率、作业方式等内容。重庆市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河道采砂应急规划》,加强了审批发证工作,对重要采砂点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3)逐步落实了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以下简称“四个专门”)。长江委和沿江有关省及绝大多数市、县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或明确了专职管理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配备了一批执法装备。长江委,安徽、江苏省水利厅以及有关省的部分市、县还建立了执法基地。长江委采砂管理经费已由财政部专项解决,有关省、地市、县也在逐步落实日常管理经费。据统计,目前沿江承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机构(集体)有150余个,参与人员有2000多人(其中专职人员1300余人);已设立了10多个执法基地;配备有水政监察船(艇)50余艘,执法车辆60多辆,夜视仪、照相摄像等取证设备100余部。
同时,各地加强了现代化管理手段的研究和应用。长江委计划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实施实时监控系统,利用GPS和地面雷达探测技术实时监控各类采运砂船动态;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正在建立一套可视化实时动态监控系统,对解禁可采区采砂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全天候监控可采区各类船只的作业与运行情况。(www.xing528.com)
(4)加大了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长江委和沿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密检查次数,加大暗访范围,及时掌握江面采砂管理动态,与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先后开展了“清江行动”、“玫瑰行动”、“猎鲨行动”、“节假日行动”等专项治理,特别是加大了禁采期间对大中型非法采砂船只的打击与处罚力度。据不完全统计,禁采以来,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苏四省省组织检查和打击行动14200余次,查处非法采砂案件780余起,查处非法采砂船3500余艘次,拆除采砂设备3290余台套。长江委鄂赣边界大队组织或参与配合打击行动34次,巡查800余次,查获各类非法采(运)砂船200余艘。
(5)加强了禁采期采砂船只管理。沿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采砂船只进行了清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指定停靠地点实行集中管理,指派专人24小时看管,同时建立非法采砂船记录档案和通报制度。
(6)各项解禁准备工作准备充分,已解禁可采区开采有序。沿江有关省按照水利部做好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解禁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解禁各环节进行了周密考虑,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抓紧对拟解禁可采区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组织了专门力量具体负责解禁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等。经过各地努力工作,已经解禁或准备解禁的可采区有15个,占规划可采区数量的45.5%。其中,已完成可行性论证的可采区有13个;已完成采砂许可审批的可采区有9个;已经解禁实施的可采区有4个。江西、湖北两省对已解禁可采区开采实行了旁站式监管,严格管理,可采区开采秩序良好。
(7)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了有效的协作机制,形成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力。安徽、湖北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对可采区标志设立以及有关规费征收事宜达成了共识。安徽芜湖市政府组织协调水利、公安、海事、税务等,明确各方职责,确定合理的采砂收费项目。上海市水务局主动邀请水上公安、港口航道、海事及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了对吹填造地等采砂活动的监管。长江委针对江西部分可采区解禁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与长江航务管理局及航道局、海事局进行了广泛协商与沟通,规范了解禁可采区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长江委和沿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化各项管理职能的同时,还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内参等新闻媒体,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中央电视台先后播出的“防汛关头,禁采当头”、“长江采砂今如何”《焦点访谈》节目及各地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既教育了群众,也震慑了非法采砂者,增加了社会各界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认识、关心、理解和支持,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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