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法与刑法不衔接,水法规的规定仍然显得比较原则,缺乏强制和处罚手段,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水工程、水资源的保护也缺乏具体条款,对严重破坏水利工程、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强制的刑事措施。水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河口、沿海执法管理问题。河口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而河口的治理和管理相对滞后,与海洋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上的交叉,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完善,管理主体多头,管理范围、界限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全国的水事问题都规定的很具体,它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口管理等都需中央和地方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但检查调研中反映出以下几个方面做得不够:
(1)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滞后,脱离实际,有些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处罚要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难以落实。在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不到位而建设单位又不治理的情况下,没有什么强制措施。水法与刑法不衔接,水法规的规定仍然显得比较原则,缺乏强制和处罚手段,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水工程、水资源的保护也缺乏具体条款,对严重破坏水利工程、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强制的刑事措施。
(2)法律法规对省际边(跨)界河流的水事工作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流域机构实施管理的权限不足,致使省际河流无序开发,引起诸多水事纠纷。
(3)水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如矿泉水和地热水的水资源费征收、中央直属水电企业水资源费的征收等,这些都是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www.xing528.com)
(4)河口、沿海执法管理问题。河口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而河口的治理和管理相对滞后,与海洋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上的交叉,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完善,管理主体多头,管理范围、界限不清。
(5)侵占河道违法成本低,致使河湖被填时有发生。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昂贵,而侵占河道的处罚太低,不足以遏制侵占河湖的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