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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执法管理问题严重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法与刑法不衔接,水法规的规定仍然显得比较原则,缺乏强制和处罚手段,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水工程、水资源的保护也缺乏具体条款,对严重破坏水利工程、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强制的刑事措施。水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河口、沿海执法管理问题。河口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而河口的治理和管理相对滞后,与海洋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上的交叉,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完善,管理主体多头,管理范围、界限不清。

水法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执法管理问题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全国的水事问题都规定的很具体,它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口管理等都需中央和地方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但检查调研中反映出以下几个方面做得不够:

(1)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滞后,脱离实际,有些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处罚要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难以落实。在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不到位而建设单位又不治理的情况下,没有什么强制措施。水法与刑法不衔接,水法规的规定仍然显得比较原则,缺乏强制和处罚手段,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水工程、水资源的保护也缺乏具体条款,对严重破坏水利工程、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强制的刑事措施。

(2)法律法规对省际边(跨)界河流的水事工作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流域机构实施管理的权限不足,致使省际河流无序开发,引起诸多水事纠纷。

(3)水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如矿泉水和地热水的水资源费征收、中央直属水电企业水资源费的征收等,这些都是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www.xing528.com)

(4)河口、沿海执法管理问题。河口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而河口的治理和管理相对滞后,与海洋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上的交叉,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完善,管理主体多头,管理范围、界限不清。

(5)侵占河道违法成本低,致使河湖被填时有发生。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昂贵,而侵占河道的处罚太低,不足以遏制侵占河湖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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