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水法法律责任中规定的罚款额度下限有时难以实施各地普遍反映,《水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设定,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罚款最低额度为1万元,有的更高,这使得地方水利部门在处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案件中无法适用。
1.水权交易制度未作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资源资产化理念的推动下,人们必然要研究和实践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但是《水法》未对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作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偏差,因水权交易产生的矛盾调处和诉讼判决也缺少法律依据。
2.取水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施中存在歧义
《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要实施取水许可,但在河道式的水库中取水很难判断是在水库中取水还是在河道中取水。目前,对于直接取用水库中的水,有的地方对其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而有的地方则将其作为商品水来对待,不实行取水许可。这种界限的不明确或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形成了法律执行上的不统一。
还有的地方反映,对农村、农民用水不进行任何监督,使水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用水情况难以掌握,建议实行用水登记制度,对农民已经取用的水和预计用水以村为单位上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分析、掌握本地区各行业的用水情况提供依据。(www.xing528.com)
3.水法法律责任中规定的罚款额度下限有时难以实施
各地普遍反映,《水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设定,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罚款最低额度为1万元,有的更高,这使得地方水利部门在处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案件中无法适用。
此外,各地还反映了水行政执法中取证难、经费难、执法装备差、缺乏公安部门配合等问题。而有的地方水利部门因为对执法队伍的名称、构成和履行执法职能的形式认识不统一,至今还没有成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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