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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全面推进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为契机,把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作为贯彻实施水法的关键一步。目前,《首都水资源规划》正在顺利实施,地下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按照《水法》关于加强对水功能区进行监测的要求,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并按月对本流域重要水体、主要河流水质状况进行公报。

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全面推进

《水法》确定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规定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一系列制度,极大地推动了各项水管理工作。

1.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管理体制不顺是多年来困扰水利部门的难题之一,水法修订后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有关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为契机,把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作为贯彻实施水法的关键一步。截至2003年7月,全国成立水务局及由水利系统实施水务统一管理的单位共计1206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0%,上海深圳、武汉、西安、大连、哈尔滨等重要城市都成立了水务局,上海市、黑龙江省、海南省已全部实现了水务一体化管理,河北省98%以上的县市实现了水务一体化管理。海南省水务局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出现重大突破,北京市经中编办批复正在组建水务局。

多数省份在立法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能够体现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要求,能够主动征求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并在立法中为流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留下空间。2003年,珠江水利委员会专门邀请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部门的负责同志座谈,协调地方立法中流域管理与地方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规划、水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配合也取得进展。2003年,海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海河流域各省、区、市水行政部门共同签署了《海河流域水协作宣言》。

2.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

《水法》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编制和实施规划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首都水资源规划》正在顺利实施,地下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地还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或限制在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入手,加强了地下水规划和管理工作。

3.取水许可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断努力,《水法》设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绝大部分取用水行为(不含自来水)纳入了取水许可管理。至2002年10月,全国已经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法》修订颁布实施后,一些省根据《水法》的规定,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对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征收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和提高,还有部分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如北京、大连、苏州、呼和浩特等市,开始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地不断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开征率、到位率逐步提高。

4.《水法》赋予的水资源保护职责正逐步实施(www.xing528.com)

《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划管理、排污口设置管理、水质监测等水资源保护职能,目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以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为重点,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全国水功能区划工作已基本完成编制工作,其中江苏、安徽等省的水功能区划已经本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开始组织实施。按照《水法》关于加强对水功能区进行监测的要求,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并按月对本流域重要水体、主要河流水质状况进行公报。

2001年,江苏省人大决定苏锡常地下水超采区实行禁采,目前已填封3003眼超采区深井,3年内将全面封填超采区深井。2003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是国内第一部以保护地下水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5.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水法》规定的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陕西、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相继出台了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河北、辽宁、上海、天津等省市相继出台了用水定额。

开展了张掖绵阳、大连3个城市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甘肃省张掖市作为全国首批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地区,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工程等手段,结合经济结构的调整,逐步实现社会用水结构合理,充分运用水权水市场理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水型社会已具雏形。

6.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严格了审批,加强了执法检查

全国大部分江河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定,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成果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对于报建的涉河(湖)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法》、《防洪法》的要求认真审查,严格审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中下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组织了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检查和执法活动,严厉惩处了多起非法采砂事件,维护了长江的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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