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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革水权制度解决海河流域水事矛盾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河流域水事矛盾多,具有明显的复杂性、长期性和普遍性,牵涉到政治、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诸多相关因素。建议在海河流域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尽快明晰省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把预防水事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到制度建设与实施上,把调处矛盾纠纷的方式由“救火队”转变为“裁判队”。

建议:改革水权制度解决海河流域水事矛盾

海河流域水事矛盾多,具有明显的复杂性、长期性和普遍性,牵涉到政治、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诸多相关因素。解决该流域的水事矛盾问题,必须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全局,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在可持续发展水利思路的指导下,研究并实施新的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经过思考,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水权制度改革,为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矛盾提供依据

水权制度是现代水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的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海河流域大部分省际河流的初始水权没有明晰,给区域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区域分配以及有关的水资源工程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有序配置和利用,不利于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议在海河流域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尽快明晰省际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把预防水事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到制度建设与实施上,把调处矛盾纠纷的方式由“救火队”转变为“裁判队”。在初始水权明晰以后,实行省级行政区取水总量控制,对省际边界重点河流断面和地下水水位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侵害其他地区利益的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的水权益。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修订有关水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水资源作为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其开发利用、市场准入等许可行为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见该法第十二条)。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机构,应该积极主动、严格认真地执行、运用好这部新法律,以法律手段推动水资源管理的公平有序、高效合理。我国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是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其中有些原则和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管理的目标与要求不符。建议尽快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对于省市边界敏感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更需要实行相应的论证、听证等程序。

3.全面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

海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多水少,经济规模大与水资源承载力低的矛盾,已经给流域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和谐等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全面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既是缓解水资源短缺、防治水污染的必要手段,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相协调的必由之路。

通过大力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实现全流域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和产业规模的适度发展,促进区域间、流域间水资源的市场化有效配置,以法制、政策为基石,培育、发展水资源和水商品市场,以市场调节、市场引导、市场交易的方式,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效益。

目前,跨省河流闸坝调度实行了通报制度,将污水的排放及时通知下游地区,尽量减少水污染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此举虽起到一定作用,但从长远看,亦属治标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破坏和经济受损的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及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大水污染源的治理,对污染企业和地区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同时,建立流域水污染联防制度,联合治污,联合防污。(www.xing528.com)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域管理

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上下游互动,左右岸相连,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同一流域的不同行政区域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方面客观上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统一管理,符合水资源的自然属性,而且也被世界各国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水资源相对丰裕而且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历史条件下,流域管理的方式可以部门化。但在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水资源愈显短缺而且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流域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也有必要进行转变和改进,否则难以适应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域机构应该成为开放的机构,应该成为能够比较完整代表流域内利益各方的共同体,应该为流域内利益各方做好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为其协商问题确定制度框架,为其信息沟通提供交流平台,为其合理交易营造公平市场。

总之,通过实地调研,调研组了解到了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矛盾的基本情况,感受到了海河流域各级水利部门近年来在解决省际水事矛盾方面所付出的许多努力以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如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有效缓解、2003年11月《海河流域水协作宣言》的发表等,标志着流域管理已经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也认识到,解决海河流域省际水事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诸多因素,关系到多方利益,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考虑,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调研组成员:

水利部办公厅宣传信息处 李中锋 夏明勇

海河水利委员会 傅贵增 刘 洪 范兰池

        王建刚 黄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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