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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是造成省际水事矛盾主要原因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重的水污染,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减少了可供水量,而且也成为水事矛盾的重要原因,同时还为正常的防汛调度增加了困难。北京方面认为,保证首都的用水安全,意义重大,毋庸置疑。只是在水事矛盾产生之后,流域机构才进行调解处理,起到的主要还是“救火队”的作用。

水污染是造成省际水事矛盾主要原因

1.资源性缺水严重

海河流域面积31.8万km2,多年平均年降雨量539mm,地表径流220亿m3,地下水资源量249亿m3,水资源总量372亿m3,人均305m3,在我国七大江河流域中人均水资源量最低,是我国缺水最严重的地区,资源性缺水的问题十分突出。流域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降雨量年际变化大,常出现连续丰水年和枯水年。如丰水的1963年,海河南系30天洪量超过300亿m3,而枯水的1999年,流域全年地表水资源总量只有92亿m3,尚不足以满足生活用水。

20世纪70年代,海河流域遭遇连续枯水年,密云水库供水范围几经调整,先后停止向河北、天津以及工农业供水,目前只作为北京市饮用水源。1997~2003年海河流域又连年干旱,引滦入津工程不能保证天津城市供水,不得不连续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

2.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用水需求

海河流域1980年人口为9790万人,1997年增加到1.23亿人,不到20年累计新增人口2530万人,城市化率由1980年的22.1%提高到1997年的31.1%。流域内国民生产总值由1993年3911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8546亿元。人均工业产值1997年达到10805元,高于同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西南诸河等丰水地区人均工业产值,在全国各大流域片中仅低于东南诸河人均值。

人口的增加、城市化率的提高、经济总量的增长以及大规模的工业发展,对水资源形成许多新的刚性需求,致使海河流域总供水量由1980年的381.9亿m3增长到1997年的434.2亿m3。各地为促进本地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竞相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致使地表水开发率过高,地下水严重超采,对地下水的依赖性提高。到1999年,海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高达89.4%,实际供水量中,地表水较1980年减少了17亿m3,而地下水较1980年增加了66.4亿m3。目前海河流域平水年可供水量为300亿m3,而实际用水量为400多亿m3,年缺水额度超过100亿m3,多年来已累计超采地下水1000多亿m3

3.水污染严重

2000年,海河流域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达53.9亿t,其中87%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河流和水库,污径比高达1∶4。在全流域25个地级城市、211个县级以上城镇中,共有3966个入河排污口,入河废污水总量达到43亿t。在全部工业废污水中,化工、造纸、电力、食品、冶金等五个行业的排放量占一半以上。与1980年相比,全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增加了一倍,而其中生活污水量增幅更大,达到1.7倍。据监测,1982~2002年,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系除漳河外,其他河段的水质都呈进一步恶化的趋势,1998年废污水入河总量及主要污染物COD的排入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了7%和56.9%。(www.xing528.com)

严重的水污染,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减少了可供水量,而且也成为水事矛盾的重要原因,同时还为正常的防汛调度增加了困难。如2003年10月中旬,由于连降暴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为保证防洪安全,决定开启辛集闸泄洪,同时考虑到保护下游利益,将调度安排及有关水情提前向有关方面作了通报。但在实施开闸时,遭到20多名群众阻止,理由是下泄的污水将影响他们的养殖业,后经群众所在地政府出面调解,辛集闸才得以开启。

4.各地维权意识增强与各自为政的行为并存

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地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维护自身水资源开发利用权益的思想十分明显。北京方面认为,保证首都的用水安全,意义重大,毋庸置疑。天津方面认为,过去河北省在上游修了很多水库,处于下游的天津市没有质疑过其合理性,现在天津市水源匮乏,开采自己辖区内的地下水却遭到河北省的反对,表示不解。河北方面认为,多年来,为解决北京、天津两市的用水问题,河北省不惜牺牲自身利益,无偿为京、津两市提供19.6亿m3可用水指标,当前河北省水危机已相当严重,而周边省市却在没有与其商量的情况下,单方面开发利用边界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不合情理。

各地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暴露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各自为政的倾向。各地大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为实现自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有关目标,单方面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对给相邻地区带来的影响则基本不予考虑。

5.流域管理难度大

海河流域河流众多,水系复杂,水事矛盾突出,流域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但流域管理客观上存在着困难多、难度大的问题。1988年,我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没有关于流域管理的规定,国家在七大江河虽设有流域机构,但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缺乏法律依据。2002年颁布实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了流域管理制度,为实施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目前流域机构的职能和运作方式看,完整意义上的流域管理模式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现行的流域机构只是作为水利部在该流域的派出单位,在人员构成、工作机制等方面没有完全发挥流域机构应有的职能与作用。只是在水事矛盾产生之后,流域机构才进行调解处理,起到的主要还是“救火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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