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一般要同时对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等项内容做出规定。其中,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是该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通常有三种规定方式。
1.列举式
列举式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详细列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这种规定方式具有明确、清晰的优点,但灵活性较差,又很容易发生遗漏,一旦发生了规定范围以外的意外事故,就无法援引。
2.概括式
概括式采用笼统的方法规定不可抗力事故范围,不再具体列举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这种规定方法过于含糊,买卖双方容易因解释上的差异而产生纠纷。
3.综合式(www.xing528.com)
综合式一方面列出了比较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另一方面还要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一类的补充说明。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又考虑到履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要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给对方的期限和通知方式。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则他要对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时也应该及时回复,特别是如果认为发生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认为对方对该事件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妥,更要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
(2)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要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的义务,并要对该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做出规定。在国外,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往往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地区合法的公证机构,或是当地的商会;在我国,则通常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
(3)不可抗力条款要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撤销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部分撤销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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