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通常都要规定异议和索赔条款,它主要适用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由于各种商品在品质、数量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发生的损失程度也各有不同,无法在损失发生之前事先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因此,异议和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对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损失赔偿的办法等做出规定。由于索赔期限实际上就是商品检验条款中的复验期限,因此有的合同把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合并,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
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通常都要规定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它主要适用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由于各种商品在品质、数量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发生的损失程度也各有不同,无法在损失发生之前事先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因此,异议和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对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损失赔偿的办法等做出规定。
(一)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是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明违约方违约事实的书面材料,主要是由买卖双方约定的出证机构所出具的各种检验证书。(www.xing528.com)
(二)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受损害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限。如果受损害方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被称为约定索赔期限,其长短要根据交易商品的性质来确定。例如,我国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期限,视货物的特征,一般规定为货到目的港(地)后30天或60天;如果货物为机器设备,则这一期限可相应延长。在合同未规定约定索赔期限时,索赔期限可采用法定索赔期限,即根据有关法律,受损害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例如,我国合同法中将这一期限规定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公约》中则将这一期限规定为两年。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的效力,一般高于法定索赔期限。由于索赔期限实际上就是商品检验条款中的复验期限,因此有的合同把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合并,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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