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目前,凡是开展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设有商品检验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进出口商品的各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真实、公正、具有权威性的检验证书。虽然它们的功能大体相同,名称却不一样,其性质也有差异。按照不同的性质,各国的商检机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官方商检机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粮谷检验署、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验所等,都是世界著名的官方商检机构。这类商检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2.半官方商检机构
这类机构并非由某一国家的政府出资设立,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民间机构,但它们却得到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例如,国际知名的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就属于这种情况,各国若想将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与电气设备、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出口到美国,都必须先通过其检验,并贴上“UL”标志,否则产品就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
3.非官方机构
非官方商检机构是由私人设立的,包括由同业公会、协会开办的公证行、检验公司等。它们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并被当地法律所认可。在这类机构中既包括一些历史悠久、在全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的机构,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也包括一些规模庞大、具有垄断性的全球性机构,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 S.A.,SGS)。
(二)我国国家商检机构发展概况
1.我国商检机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一般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出口口岸、进出口商品集散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来承担的。与此同时,各专业部门的检验机构也根据专业特点和国家安排,分别承担有关进出口商品的专业检验工作。
1998年7月,为改变过去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由多家机构承担的状况,原国家商检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我国出入境商品检验进行统一管理。
2001年4月,为符合WTO对商品检验与质量监督的要求,也为了使我国的商品检验与技术认证与监督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的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为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水平创造了条件。(www.xing528.com)
2018年3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职责被整合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被划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作为国家商检结构,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国家商检机构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我国的国家商检机构,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它应承担以下几方面责任。
(1)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①对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制定、调整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②对出口食品进行卫生检验;
③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适载检验;
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2)对全国范围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设有动植物检疫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商品检验司、口岸监管司,是我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主管机构,它除了承担部分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工作外,对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也可以依据进出口商提出的公证鉴定申请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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