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进出口业务的支付方式时,一般要对对方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的好坏、货物本身是否畅销、市场竞争是否激烈、交易金额是否较大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使用一种对交易双方都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但为了吸引客户,促成交易,有时也需要采用对对方较为有利、对自己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方式因具有银行信用的性质,通常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一种支付方式,受到出口方的欢迎,尤其是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使用最多。但是,这种方式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在信用证方式下,也有可能因发生各种风险,比如买卖双方所在国家政策变动的风险、买方或卖方欺诈行为导致的风险等,而使交易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在信用证方式下,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除向银行交纳手续费之外,往往还要提供开证押金或其他担保,而信用证从开立到最终付款通常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就造成了进口方相当数量的资金占用,影响其资金周转,进而影响其正常经营。这是信用证支付方式最突出的缺点之一,也正是因为如此,进口方一般不愿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方支付货款。
(3)信用证是单据的买卖,这是信用证的特点之一。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DP等具有实际交货性质的贸易术语,而不是CIF等具有象征性交货性质的贸易术语,则信用证支付方式便发挥不了明显的作用。
(4)尽管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买卖双方选择具有象征性交货性质的贸易术语成交时比较适用,但要注意,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一般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提交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作为全套单据之一。然而随着国际货物运输,尤其是海洋货物运输技术的不断发展,运输速度日益加快,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从卖方向银行交单,到买方从银行获取全套单据,至少要经历出口国银行审核单据、单据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传递、进口国银行审核单据等环节,时常会出现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或者目的地,而单据尚未传递到买方的情况。这使得买方无法及时付款赎单,无法快速提取货物,也使得信用证的有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目前的国际市场早已成为买方市场,而且由于市场上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进口商对交货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用证的缺点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愈来愈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用更灵活的付款方式替代信用证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并使传统的托收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得到了广泛应用。(www.xing528.com)
另外,由于国际货物贸易成交金额日益增大,交易条件日趋复杂,交易双方有时也有针对性地将各种支付方式结合在一起,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汇付与托收方式相结合,进口方以汇付方式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以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支付大部分货款。
第二,汇付与信用证方式相结合,进口方以信用证支付大部分货款,待货到目的地经检验计算出真实重量及确切的货款总额,或经安装调试证明货物品质完全合格后,再以汇付方式支付货款余额。这种做法常见于粮食、矿砂等散装货物或成套设备的交易。
第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方式相结合,进口方以汇付方式支付定金及每期货款与利息,同时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出口方的收款提供可靠保证。这种做法在大型机械、成套设备的交易中相当常见。
第四,托收与信用证方式相结合。这是指出口方的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收取,部分货款通过托收方式来收取。
第五,托收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方式相结合,出口方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同时进口方要开出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出口方的收款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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