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被称为银行保证书,也属于银行信用,是银行(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除由银行开立的保函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也可以开出保函,但在本节中我们涉及的仅仅是银行开立的保函。
根据保函中对担保行责任条款的不同规定方法,担保行在保函业务中,既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果担保行只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才向受益人付款,该银行承担的就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而如果担保行在受益人向其提交符合保函规定的书面文件时就对其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真的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则银行承担的就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保函被称为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在目前的保函业务中比较多见。
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当事人。
(一)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有时也被称为委托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它负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及利息,并按担保行的要求向其预付部分或全部押金。在担保行根据保函规定对受益人付款后,它要立即向担保行偿还垫款。
(二)受益人(Beneficiary)(www.xing528.com)
受益人是收到保函并有权凭保函及符合保函规定的各种文件向银行索偿的人。
(三)担保行(Guarantor Bank)
担保行是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书为其开出保函的银行。它有义务按保函规定的条件对受益人付款,在申请人不能偿还垫款时有权处置申请人的押金或抵押品,并向其追索不足部分。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担保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保函的银行。
除此之外,保函业务中有时还会涉及转开行、保兑行、偿付行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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