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信用证种类详解:即期、远期、预支、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详解:即期、远期、预支、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信用证的定义可知,信用证是开证行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二)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预支信用证这是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对信用证进行的分类。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可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某一银行。(三)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这是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信用证做出的分类。

信用证种类详解:即期、远期、预支、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的定义可知,信用证是开证行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不可撤销的承诺。而依据信用证中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供货运单据,可以将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常见的信用证,银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或仅凭合格的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对跟单信用证进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是否具有两家银行的双重承付承诺对信用证进行的分类。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从而使该信用证具有了开证行与保兑行双重的承付承诺。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往往由于政治原因,或是因为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不够了解或不够满意,而要求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通常选择通知行来担当,也可以选择其他银行;但要注意,保兑行不应与开证行处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以避免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时受到该国家或地区同样的政策法规限制,并因此同样无法对受益人付款。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就是一般的信用证,它只有开证行对符合规定的单据的承付承诺,这里不再说明。

(二)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对信用证进行的分类。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要立即对单据付款。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可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来时才进行付款。持这种信用证,出口方交单在先、收款在后,实际上等于为进口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常见的远期信用证有: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这种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某一银行。议付行在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无误后,将远期跟单汇票交该银行承兑。在该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后,议付行就将单据交给该银行,只保留已被承兑的汇票,待汇票到期时再向该银行进行付款提示,款项收妥后交受益人。

在各种远期信用证中,这种信用证比较受出口商的欢迎。若出口商在远期汇票到期前发生资金周转的困难,可以委托议付行将银行已承兑的汇票在当地贴现市场上贴现,从而提前收回资金。另外,这种信用证下,进口商原则上只有在汇票到期、对开证行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但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往往在汇票到期前就已运抵目的地,这时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俱佳的进口商可以与开证行协商,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提货,待汇票到期时再对开证行付款,赎回信托收据。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这种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将在货物装船后或开证行见单后或其他特定日期后若干天付款,而不需要卖方开出远期汇票。由于出口方不开立汇票,不能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因此在这种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价格较高,以弥补较高的银行贷款利率与较低的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指交易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方出于利用开证行或其他贴现行资金的目的,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开立一张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开证行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后,将该汇票在贴现市场上贴现,并明确表示由进口方承担贴现息和相关手续费。由于进口方在这张远期汇票到期时才需要对外付款,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它而言具有远期信用证的性质;同时由于出口方一般可以通过贴现汇票的方式立即取得全部货款,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出口方而言又与即期信用证相似。

3.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实际相当于进口方给出口方的预付货款。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可以在货物装运前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光票,由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买下该汇票,然后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也可以在信用证中授权议付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就可以向其垫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同时声明利息要收回,受益人在真正交单议付时只能取得扣除垫款本息后的余额。如果受益人到期不能交单,开证行保证偿还垫款行垫款的本息。可见,预支信用证使出口方凭光票就可以拿到货款。由于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在信用证业务中极为不寻常,有时会以红字打出,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三)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这是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信用证做出的分类。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www.xing528.com)

付款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付款行,受益人在向该付款行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时,该银行就要付款,而且这种付款是最终性的。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出汇票,同时也不允许受益人向付款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交单议付。付款信用证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两种。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由某一指定银行作为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该银行对该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对汇票付款。被指定的承兑行经常是通知行。若受益人在汇票到期日前需要收款,可以将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这样便可以提前取得票款净额。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议付信用证一般都注明“议付兑现(Available by Negotiation)”的字样,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两种情况,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只能向某一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后者则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任何一家愿意买入单据的银行交单议付。

(四)可转让信用证、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都是为方便中间商进行贸易而使用的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它是指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一般就是中间商)根据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有权要求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若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转让行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通常是真正的供货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应以原证的各条款为依据,但总金额与单价可以减少,最迟装船期、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可以提前,保险加成率可以提高,还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代替原开证人的名称。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通过银行再将其转让给其他受益人。但只要可转让信用证没有明确禁止分批装运,第一受益人就可以在转让总金额不超过原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将该证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不构成对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向必须向转让行交单,取得票款。转让行要以第一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相应单据,将两张汇票间的差额付给第一受益人,然后再将第一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商业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其他单据一起寄交开证行要求偿付。若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转让行要求时提交自己的发票、汇票,或其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又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则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同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2.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在收到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以该证为抵押,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真正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被称为从属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开出对背信用证的银行也被称为第二开证行。

对背信用证的开出及使用与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使用很相似,它们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对背信用证是独立于原证的新的信用证,第二开证行对真正的供货人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表面也不注明“对背信用证”字样。实际上,在这笔交易中,真正的供货人、进口商及原证的开证行很可能都不知道中间商对背开证,供货人与进口商更是不知对方的存在。这也是中间商能够稳居供货人与进口商之间,赚取差价好处的原因之一。

(五)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与一般的、在使用过之后即作废的信用证有明显的区别。它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以恢复到原金额,经过多次使用,直至信用证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上必须注明“循环”字样,特别适用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批交货的大宗交易。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包括按金额循环与按时间循环两种。前者指受益人可以按信用证金额连续使用信用证,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后者指受益人可以在若干个连续的规定时间段(如1个月)内连续使用信用证,直到使用次数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次数。另外,若循环信用证允许将前次未使用完的信用证余额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则该证属于积累循环信用证,否则便属于非积累循环信用证。

从循环信用证恢复原金额的方式来看,如果信用证在出口商使用后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则它属于自动循环;若信用证在出口商使用后,要有开证行的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则它属于非自动循环;而半自动循环是指受益人交单后,如果在该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开证行停止信用证再次生效的通知,信用证就可以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六)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经常出现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及一般的易货贸易中,它是指对销贸易交易的双方分别向各自的银行申请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为避免对销贸易中先出口的一方当事人在出口之后不履行进口对方货物的承诺,对开信用证下的第一张信用证在开出后通常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第二张信用证(即回头证)并经受益人(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接受时,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当然,如果交易双方彼此信任,也可以规定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再开,但这时先进口、先开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进口、不开证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