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同样根据《UCP600》的规定,这里所提及的承付是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各商业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格式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它包括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日期、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金额、有效期限、到期地点等。
(2)关于汇票的说明。它包括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金额、出票条款等。
(3)关于基本单据的说明。它主要指对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具体要求。
(4)关于附属单据的说明。它是对基本单据以外的各种单据的规定。
(5)关于货物的说明。它是对货物的描述,要写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包装等情况。
(6)关于运输的说明。它主要说明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能否分批装运及转运等。
(7)对其他事项的说明。它包括开证行的名称与地址、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及其他一切特殊规定或要求。
除以上内容,由于各国银行普遍采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信用证业务的规范,所以信用证上一般都注明“本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办理”。(www.xing528.com)
(三)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包括信开与电开两种。
1.信开
信开是指开证银行将一份信用证的各项内容打印在本银行已印就的、固定格式的空白信用证上,然后以航空邮寄的方式传递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内容清晰,但传递速度较慢,现在已较少使用。
2.电开
电开是指开证银行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讯手段,将一份信用证的各项内容传递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传递速度快,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被普遍使用。在具体操作时,电开信用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简电开。即开证行只以电讯手段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传递给通知行,然后再以航空邮寄方式将包括各项详细内容的信用证传递给通知行。以这种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内容非常简单,难以作为出口商交单议付的依据,因此在其中往往会出现“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语句,说明该信用证只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不被国际商会建议使用,现在已经较少采用。
(2)全电开。全电开是指开证行将一份信用证的全部内容以电讯方式传递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这种信用证的内容完整,有法律效力,是卖方交单议付的依据。
(3)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供成员银行进行外汇、证券交易,或办理托收、信用证业务。利用SWIFT开立信用证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好处,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的欢迎,被广泛使用。我国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占了很大比重。
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信用证,必须使用SWIFT使用手册规定的代号、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信用证的各项内容也必须符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否则便会被拒绝。应注意的是,通过SWIFT开立的信用证中可以省略银行的承诺条款,但并不免除银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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