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托收:减少损失的有效手段

托收:减少损失的有效手段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在付款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时,代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委托银行代其收款。跟单托收是指出口方将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的汇票,或是不开出汇票,仅将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转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

托收方式是指由出口人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申请,委托该银行通过它在进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款,待款项收妥后再通过银行转给出口人。简言之,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支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根据国际商会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中的规定,托收方式下的主要当事人包括:

(1)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人,因而也被称为出票人,通常是进出口业务中的出口人。

(2)付款人(Payer)。付款人是接受汇票的付款命令、对外支付款项的人,也就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出口业务中的进口人。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向国外有关银行寄送汇票、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它也被称为寄单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有时直接被称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经常位于进口人所在地,是托收行的分支机构或事先与托收行订有代理协议,以托收行对其发出的托收委托书为依据,代托收行办理向付款人收款的业务。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要求其付款的银行,通常由代收行兼任。但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往来,它就需要委托一家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

除了以上几个基本当事人,托收业务中还会遇到“需要时的代理”。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在付款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时,代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二)托收的种类

按照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以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大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委托银行代其收款。它在国际货物交易货款的结算中使用不多,主要被用来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将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是不开出汇票,仅将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转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这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按货运单据与货款的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以将其进一步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方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方付清全部货款时,代收行才可以向其交出货运单据。按进口方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方式下涉及的汇票一定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跟单汇票(有时只是全套货运单据),付款人如果审单无误,就要立即付清全部票款,并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提货。

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下,出口方开出的是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付款人若审单无误,就要先承兑汇票;待该远期汇票到期时再由代收行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并在付款人付清全部票款后向其交出全套货运单据。

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时,出口方往往在托收委托书中加列利息条款,规定如果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就可以从应付票款中减去付款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但如果付款人迟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则要按一定的利率加收付款日与到期日间的利息。这种规定有助于鼓励进口方尽快付款,有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

需要注意的是,在少数国家或地区有在货物交易中采用“凭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CAD)”方式进行支付的习惯。从表面上看,CAD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的做法极为相似,但各国对CAD的解释却各不相同,也没有权威性的国际惯例对其做出规定。有些国家认为“D”代表“交货(Delivery)”,买方要在收到货物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在进出口交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CAD支付方式。如果对方坚持以这种方式结算,也要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将CAD的全文写出,同时注明收款地点,以免日后交易双方在付款时间与付款地点的问题上产生争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方式是指出口方指示托收行,只要进口方承兑了出口方开出的远期汇票,代收行就将货运单据交与进口方;待汇票到期、代收行向进口方做付款提示时,进口方再履行付款义务。可见,承兑交单方式涉及一张远期汇票,只出现在远期汇票的托收中。

表面上看承兑交单方式与远期付款交单方式都是对远期汇票的托收,都有付款人对汇票的承兑,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进口方而言,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他付款在先,提货在后;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则是先提货,后付款。如果进口方在提货后拒付货款,出口方就要遭受很大损失。因此对出口方而言,承兑交单方式的风险远大于远期付款交单,在使用这种方式进行托收时要特别谨慎。(https://www.xing528.com)

(三)托收方式的特点

(1)托收方式在性质上属于商业信用。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与代收行只是依照出口方的指示,为进出口双方提供有偿服务。银行并不保证进口方一定及时、足额地向出口方付款,也不保证出口方提供的货运单据一定完整、正确。

(2)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绝大多数托收是跟单托收,出口方只有在运出货物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通过银行向进口方要求付款。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出口方货物已经运出,而货款却未收回,可见他承担的风险较大。而与此同时,进口方在以托收方式支付货款时,承担的费用较低,并且往往在付款之后能立即凭单提货,风险明显小于出口方。可见,托收方式在总体上有利于进口方,不利于出口方。

(四)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国际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出口方为吸引进口方与自己成交,往往允许进口方以托收方式向自己付款。但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出口商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如前所述,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出口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尽量减轻或避免风险。

(1)在决定以托收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之前,应对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情况以及有关进出口贸易的其他法律规定有充分了解,避免对外汇及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以防出现货物不能进口或进口后不能对外付汇的问题,使出口方蒙受损失。

(2)采用托收方式之前,应对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或“商业惯例”有足够的了解。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通常将远期付款交单等同于承兑交单,进口方在承兑了远期汇票后便能够得到全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这无疑使出口方的风险大大增加。出口方必须仔细考虑能否接受这类“习惯”或“惯例”,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托收方式的具体做法做出明确规定。

(3)采用托收方式之前,出口方一定要了解进口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与经营作风,对资信状况不良、商誉欠佳的进口商尽量以信用证而不是托收方式收取货款。

(4)在决定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后,出口商应尽量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并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进口方在出口方交货前预付一部分定金,若日后进口方拒付货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出口方遭受的损失或付出的额外费用。

(5)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出口方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自办保险。否则就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在货物于运输途中遇险、而进口方又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6)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出口方可以向特定的保险公司(如我国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投保出口信用险。如果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下因进口方自身原因,或因进口国的政治与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保险公司可按实际损失金额的70%~90%对出口方进行赔付。

(7)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可以通过保理业务(Factoring)来转移风险。保理即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指出口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售商品,并将全套跟单汇票卖断给专营保理业务的财务公司或专门组织(统称保理公司),从而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在业务中最为流行的是“双保理”的做法:进出口方在合同中约定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然后出口商先向本地的保理公司说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申请信用额度;随后该保理公司委托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确定出口商在这笔交易中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如果进出口双方的交易金额在保理公司提供的信用额度之内,保理公司就会接受出口方的保理申请。

出口商将货物出运后,将全套跟单汇票卖断给保理公司,在确定的信用额度内取得扣除利息与有关费用后的货款净额(实际上一般可以得到发票金额的80%左右的货款净额)。与一般的贴现业务不同的是,保理公司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即使进口商不能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保理公司也只能对进口商追讨货款和索赔。可见,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承担了全部信用和政治风险。

保理方式对出口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出口商不再承担不能及时收回全部货款的风险。除此之外,出口商可以通过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有更确切的了解;也可以在货物出运后迅速收回大部分货款,加快自身的资金周转;还可以适应市场的要求,通过采用更灵活的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来提高自己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对于进口商而言,保理方式避开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向开证行交纳开证押金造成的资金积压;同时进口商仅凭自己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就可以获得采用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进行支付的权利,这有助于加强其资金的流动性,使其以有限的资金取得更大的收益。

2.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都可以从银行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

出口商在以跟单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时,可以通过托收出口押汇,从银行得到资金融通的便利。出口方在货物出运后,可以凭跟单汇票向托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将一定比例的票款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贷给出口商。在货款收妥后,要先归还贷款,再由托收行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若进口商拒收货物、拒付票款,托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贷款,否则就可以处理货运单据下的货物。

资信较好的进口商也有可能在托收方式下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的便利。例如,在进口商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是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下,汇票的付款日期晚于货到日期,则他就可以向代收行申请,在付款之前提前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然后在汇票到期时将票款偿还代收行,换回自己的信托收据。这里所谓的信托收据是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说明进口商是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来办理进口货物的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等事项,而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进口商出售货物所得的货款要在汇票到期时交给银行。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不能付款,则除非代收行是按出口商的指示对进口商借单,一切责任要由代收行承担。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它可以帮助进口商及时提货出售,加快其资金周转或使其得到较高的售价。但由于代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它通常只对少数资信可靠的进口商提供这种便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