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损失是指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还包括与海运连接最近的一段陆路运输或内河水运中发生的损失。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也被称为全损,根据情况不同,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载货船舶沉没),或损失已无法挽回(如被海盗劫去),或标的物已丧失价值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如咖啡被水浸泡)或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时间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恢复、修复、施救、收回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港的费用(或费用之和)超过修复或收回货物的价值,因此被推定为发生全损。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货物的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但只有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对自己予以补偿。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了部分损坏或灭失。按损失性质的不同,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www.xing528.com)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船舶确实遭遇危险,不是主观臆测,而且此危险必须危及船和货的共同安全。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主动的和有意识的。
(3)牺牲和费用支出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行为是有效的。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应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由三方分摊,通常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该损失由受损方单独负担。可以看出,单独海损在造成海损的原因及损失承担方面有别于共同海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