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具体规定装运期限采用这种方法,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为某一日期,而确定为一段时间。(三)采用笼统方法规定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采用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即刻装运”等短语表示装运时间。总之,在规定装运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货源、船源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期限的长短要适度。同时,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出日期应互相衔接。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在FOB、CFR、CIF合同中是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可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一)具体规定装运期限
采用这种方法,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为某一日期,而确定为一段时间。如“某年某月装运”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这种方法含义明确,在业务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二)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装运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后,买方有可能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外汇(如果买方所在国家实施外汇管制),或货物市场价格变化对买方不利,而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避免因买方未能及时开证给自己造成损失,以这种方法约束买方。另外,按买方要求生产的特殊新产品不能转为内销时,也常以此方法规定装运时间。(www.xing528.com)
应当注意,在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时,必须同时在合同中规定有关信用证的开到期限或开出日期,还经常在合同中加订约束性条款,如“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
(三)采用笼统方法规定
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采用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等短语表示装运时间。由于对其含义解释不一,易造成分歧,一般不宜使用。
总之,在规定装运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货源、船源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期限的长短要适度。同时,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出日期应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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