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品质条款与数量条款相同,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依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包装的规定是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组成部分,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向买方提供货物,就属于违约,买方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包装条款。包装条款通常有具体规定与笼统规定两种规定方法。
(一)具体规定方法
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对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项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例如:
Packing:In new single jute bags,each containing 100 kilos net.Tare weight not less than 1 kilo.(包装:单层新麻袋,每袋净重100千克,皮重不少于1千克。)
采用这种方式规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1)在包装方式方面,一般都要说明包装的内含量;对于需要根据花色或尺寸的不同而搭配装箱的商品,买卖双方应具体约定搭配方式及搭配量,以免日后发生异议。
(2)在包装材料方面,包装材料多数情况下都由卖方提供,并随商品一起交付给买方。如果买方要求由自己提供包装材料,则买卖双方须在条款中约定买方提供包装材料的时间和方式。若买方逾期提供包装材料,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并由此而产生了其他额外费用,买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3)在包装费用方面,包装费用通常都包括在货价之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不另行约定。但是,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导致了超出正常包装费用的额外包装费用的发生,则这部分额外的包装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对此须在合同中做出具体约定。(www.xing528.com)
(4)在运输标志方面,运输标志按照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但在有些情况下,买方要求指定运输标志,此时买卖双方须在合同中对买方提供运输标志的时间做出规定。若买方逾期尚未指定,则卖方可以自行决定运输标志。此外,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的运输包装使用的唛头和标记有严格规定,此时卖方应向买方取得详细指示,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出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与合同中规定的唛头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一出口合同,规定唛头由卖方决定,卖方在备货时即将其刷妥;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又规定了唛头,且与卖方刷妥之唛头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首先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果买方坚持不改,卖方只能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唛头重新刷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可以向买方索赔。如果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既不要求改证,也不重新刷唛,按原样出运,势必造成单、证不符而遭银行拒付,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卖方自己。
(二)笼统规定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有时在合同中仅对包装条件作笼统规定。例如:
Packing:As per sell's usual export packing.(包装:按卖方一般出口包装。)
尽管包装条款对商品包装未做明确规定,但按照某些国家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在这种条款下,商品的包装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默示条件:适合商品的特性,能防止货物受损、变质;有足够的牢固性,能防止货物散失、短损和被盗;方便运输、搬运及堆积;便于识别和寻找;便于买方提货或验货;符合进口国家海关规定。如果商品包装不能满足上述默示条件,则买方可以依法向卖方提出索赔。但是,由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不统一,因此,笼统规定包装条款容易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已对此予以明确,或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取得一致认识,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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