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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保证与样品标准化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卖方要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不低于样品,否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标准样是卖方交货、买方验货的品质依据,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指出,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时,买卖双方容易在履约过程中在交货品质方面产生争议。单纯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并不多见。

品质保证与样品标准化

国际货物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其品质也要由不同的方法来表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商品品质的既可以以实物来表示,也可以以文字说明来表示。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这种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两种情况。

1.看货成交

这是根据商品目前的实际品质状况进行交易的做法,买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若认为商品品质符合其购买意图,就可以达成交易,属于现货交易方式。由于买方或其代理人已经验看过货物,所以除非货物的缺陷是内在的,一般不能在收到货物后就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异议。

2.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它要么从一批现货商品中抽取出来,要么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以样品作为衡量卖方交货品质是否合格的最后依据。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做法也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它特别适用于工艺品、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品质没有标准化又不容易用语言来描述的商品的交易。

在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被买卖双方认可的样品是标准样(Standard Sample),用以衡量卖方交货的品质。卖方要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不低于样品,否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又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情况。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是指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订立合同、衡量卖方交货品质是否合格。在凭卖方样品进行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能够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不应过高或过低。若样品的品质过高,卖方交货会有困难,易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而品质过低则会使卖方成交困难,即便成交也会在价格上受到损失。

②为防止买方日后对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故意挑剔,卖方在向买方提供标准样时,应自己留存一份,同时也向合同中约定的商检机构上交一份同样的样品。自己留存的样品作为日后向买方交货的依据,而上交商检机构的一份,则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品质纠纷的依据。这些由卖方及商检机构留存的样品被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

③要严格区分标准样和参考样。标准样是卖方交货、买方验货的品质依据,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参考样(Reference Sample)则是卖方主动向国外客户寄送的、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希望国外客户通过了解样品来了解自己的业务,进而在未来与自己建立业务联系。参考样通常只说明商品品质的一般状态,供买方参考,卖方并不承担交货品质与其完全一致的责任。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文字说明的方式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如用规格表示,同时又向买方寄送过样品,此时便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提供的样品为参考样,否则卖方就要承担所交货物既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品质,又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

④由于凭卖方样品成交的商品多数属于品质难于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所以交货品质一般不可能做到同样品完全一致。因此,在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时,一般要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以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作为衡量卖方交货品质合格与否的最后依据。凭买方样品买卖也被称为来样成交,其优点在于卖方可以借此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产品的销售。在凭买方样品进行交易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按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加工产品时,为避免与对方国家其他厂商发生工业产权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日后因此而发生有关工业产权的纠纷,所有责任概由买方承担。

②为避免日后在交货品质上发生争议,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自己进行复制或提供类似的样品,要求买方确认。一旦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这些样品就替代了买方原来提供的样品,成为整批货物生产或制造的依据。实际业务中称此样品为对等样或回样(Counter Sample)。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凭买方样品成交变为凭卖方样品成交,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对等样完全相符,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与凭卖方样品买卖时相同。

应该指出,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时,买卖双方容易在履约过程中在交货品质方面产生争议。因此,只有在不能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交易中,才可以酌情采用这种方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可以用样品表示商品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品质状态——例如用样品表示商品的颜色,称“色样(Color Sample)”;用样品表示商品的造型,称“款式样(Pattern Sample)”;而与此同时,货物其他方面的品质特征,就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方法(如文字说明)来表示。单纯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并不多见。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这是指用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约定商品的品质,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商品品质(www.xing528.com)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表示货物品质的做法,又分为以下不同的情况。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用规格来表示商品的品质。规格(Specification)是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等。

用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的做法比较简单,对品质的说明也比较准确。但要注意的是,商品往往同时具有多种用途和多种规格,在合同中不可能将商品规格一一列出,要根据商品的不同用途选择相应的规格指标。例如,买卖东北大豆时,如果是用于榨油,就要将含油量作为表示品质的主要指标;而若是用于食用,则要将蛋白质含量作为表示品质的主要指标。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以商品的等级表示商品品质。厂商在经营中,往往会依据行业的特点和长期的生产、贸易实践经验,在掌握产品品质规律的基础上,把同一类商品按其品质规格的差异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此便形成了表示品质优劣的若干等级(Grade)。

由于特定的等级往往规定了不同规格指标的特定水平,所以用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使交易双方在磋商中以对等级的讨论代替对许多种规格的讨论,可以简化交易,也有利于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工作的进行。但是,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通常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订约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约定以某种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并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进行衡量。所谓标准(Standard)是由政府机关和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

世界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国家标准。例如,我国有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也有各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国际标准。这些标准有些具有普遍的约束性,有些则没有约束性。如果标准没有约束性,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另外约定货物的品质规格。另外,不同时间版本的同一标准,对同一种商品的品质标准的规定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应确切了解所依据的标准的内容,并在合同中注明所援引的标准的版本、年份。

另外,还要注意以F.A.Q.(Fair Average Quality)表示商品的品质的做法。F.A.Q.是指“良好平均品质”,它也被称为“大路货”。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经常出现在一些品质尚未标准化或等级化的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在有些初级产品的交易中,也采用F.A.Q.来表示其品质。

F.A.Q.的具体含义在国际上并不统一,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是指每个生产年度农产品的中等货,由生产国对收获的农产品进行广泛抽样后制定并公布,作为该年度的该农产品的F.A.Q.标准;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可以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检验决定。

目前,我国某些农副产品的出口有时也使用F.A.Q.表示品质,此时的F.A.Q.标准是以我国产区当年该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确定的。使用此种方式时,除在合同中订明F.A.Q.外,通常还订明该产品的主要规格或提供样品,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除以F.A.Q.表示商品品质外,针对原木、冷冻鱼虾等商品的品质难以以文字说明、又无法用样品表示的状况,还可以用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说明其品质。G.M.Q.是指“上好可销品质”,它要求商品的品质上好,适于销售。由于这种规定方法比对F.A.Q.的规定更加笼统,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很少使用。

2.以商标、牌号或产地表示商品的品质

(1)凭商标、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商品的商标或牌号表示商品的品质。商标(Trade Mark)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用来识别他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一般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等组成。商标经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一种工业产权,受法律保护。牌号(Brand)是工商企业为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规定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相区别。一个牌号可以用于一种产品,也可以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有些商品的品质稳定,在市场上已经树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其商标、牌号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质量水平,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在凭商标、牌号买卖商品时,卖方不向买方提供样品,双方在合同中也不规定商品具体的规格,但卖方交货时仍需要承担默示担保义务,即他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通常具有的品质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要对买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还会损害商标或品牌的声誉。因此,在这种方法下,卖方一定要注意保证交货品质,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位;而买方则要注意防止卖方提供假冒产品,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稳妥起见,除规定商标、牌号外,双方可以对一些主要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各自的利益。

(2)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是指买卖双方在农副土特产品的交易中,以产地名称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之所以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受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工艺的影响较大,品质优异且具有特色,用产地名称就可以说明其品质。

采用这种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质时,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必须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该产品所应具有的特定品质,否则,卖方就构成品质违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经常将产地名称与规格或等级相结合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以便使合同得到顺利履行。

3.以说明书表示商品的品质

凭说明书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通常出现在轻工产品、仪器仪表机械产品、成套设备等的交易中。这些商品的结构复杂,对材料、设计、技术等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其品质很难用少数几项指标和简短的文字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用说明书并附以图片、图表、图纸、各种数据以及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来表示产品的品质,这被称为凭说明书买卖。

在凭说明书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说明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商品的技术复杂,即使商品的各项指标在表面上与说明书完全相符,有时也无法达到设计所要求的性能。因此,按这种方式成交时,除了要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列入凭说明书买卖的内容外,还应订立品质保证条款或技术服务条款。例如,可以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规定的指标和性能”。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项费用”,或通过类似的条款来保护买方的利益不受伤害。

综上所述,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很多种,在实际业务中可根据商品和交易的特点选择其中的一种,或是将表示品质的不同方法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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