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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投保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投保如上所述,在FOB或CFR进口合同下,买方要凭卖方发出的装运通知,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进口合同投保流程及注意事项

进口合同签订后,我国的进口企业一方面要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履行按合同规定交货的义务,防止因其违约而给我方造成损失。

我国大多数的进口交易是以FOB条件成交的,并且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以海运方式运输货物。虽然不同的合同因涉及不同的商品,而在履行中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一般都要经过开证、租船订舱和催装、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商检、拨交等几个主要环节。

(一)开证

及时对国外出口商开出信用证是进口企业在进口合同下的最主要义务之一。因此,在进口合同签订后,我国进口企业就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要求银行对外开证。银行在对进口企业进口货物所需外汇进行核查后,还可能要求进口企业交付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然后才按进口企业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对外开出信用证。

在开证这一业务环节上,进口企业一定要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出信用证,否则就构成违约,使自己陷于被动。特别要注意,如果信用证规定进口方应在出口商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开立信用证,或对开证时间有其他特殊规定,进口企业应照办,否则,一旦信用证开出而对方不能获得出口许可,就将使自己遭受一定的损失。

进口企业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在其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并应使这些条件与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这样才能保证银行开出与合同条款内容一致的信用证。如果对方对与合同条款相符的信用证提出修改要求,进口企业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若同意改证,进口企业就要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在FOB合同下,进口方承担安排货物运输的责任,负责派船到指定港口接货。一般来说,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公司租船或订舱。我国进口企业往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货运机构代办。在运输手续办妥后,进口方要将船名、船期通知国外卖方,以便对方备货、做好装船准备。同时,为防止卖方拖延交货,进口方还要做好催装工作,特别是对数量、金额较大的重要商品,最好委托自己在出口地的代理督促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保证船货衔接、自己及时收货。

由于在FOB和CFR条件下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买方办理,所以进口企业应提醒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向自己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三)投保

如上所述,在FOB或CFR进口合同下,买方要凭卖方发出的装运通知,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同保险公司订立了“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进口货物统一承保,并对各类货物投保的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保险费及赔款的支付方法做了具体规定。进口企业或外运机构收到卖方装船通知后,只要将进口商品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装运港、目的港、载货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公司,就视为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起,自动对货物承担保险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进口企业不能在货物出运之前及时投保的风险。

(四)审单付汇

对合格的全套货运单据付款是进口企业在进口合同下的又一个重要义务。国外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后,议付行将全套货运单据寄交我国开证行,由银行会同有关进口企业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进行审核。在审单无误后银行即对外付款,同时要求进口企业付款赎单。此后,如果进口企业是代理其他企业进口,它再向真正的用货企业结算货款。

如果银行与进口企业在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立即向国外议付行提出异议,并根据具体情况而采取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国外议付行改单后付款、国外银行出具书面担保后付款等不同的处理方法。

(五)报关提货

报关是指进口货物按海关规定的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验放的过程。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企业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或重量单、保险单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海关提交、申报进口,并在海关对货物及各种单据查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在此之后,海关将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

与出口报关的情况相同,只有那些有报关资格的企业中经考核合格的报关员才能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的签字与印章均在海关备案,若报关单上没有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的签章,或签章不符,海关不予受理。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很多进口企业都要求外运公司代办报关手续。

(六)检验

如果港务局在卸货时发现进口货物短少,应立即填制短卸报告交船方确认,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的声明;如果发现货物残损,则应将货物置于海关指定的仓库,通知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及有关当事人进行检验。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经商检机构的检验就不得销售和使用;同时如果商检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买方即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因此,凡是属于法定检验或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或检验后付款、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较短、或卸离海轮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的商品,均应在卸货港进行检验;其他进口商品则可以在用货企业所在地,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www.xing528.com)

(七)进口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如果进口企业不能收到或不能按时收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在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它应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

很多进出口合同中都规定了买方的索赔期限,如果进口企业在该索赔期内来不及获取检验证书,就应要求对方延长索赔期,或向对方声明保留索赔权。若合同未对索赔期限做出约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卖方索赔的期限应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海牙规则》则规定,对船公司索赔的时限是货到目的港交货后一年。而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索赔的时限一般为货物在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2.要合理确定索赔对象

(1)如果是由于卖方的责任造成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数量(重量)短少、包装不良、拒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进口企业应向卖方索赔。

(2)如果卸货数量少于提单记载的数量,或由于船方过失(包括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积载不良、配载不当、装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情况)导致货物残损,船方应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进口企业应相应地向船方索赔。

(3)如果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了货物在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在承保范围内船方赔偿金额不足以抵补损失的部分,则进口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可见,在进口索赔时,一定要对货物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明确索赔对象。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对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一般由外运公司代办,而对卖方提出的索赔则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

3.要提供充分的索赔依据

进口企业对外索赔时,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索赔清单、国家商检机构或进出口双方约定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提单副本、保险单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及单据作为索赔的证据。例如,在向船公司索赔时,要提交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由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与进口企业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4.要合理确定索赔金额

在索赔时进口企业应合理确定索赔金额,使其既能补偿货物的损失,也能赔偿各种有关费用(如检验费、装卸费、仓租、利息、合理的预期利润等)的损失,尽量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以向卖方索赔为例,具体计算索赔金额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若在卖方宣布不执行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进口企业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索赔金额应为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2)如果卖方宣布不执行合同,而货物当时的市场价格又与合同价格不同,则索赔金额应是货物的合同价格与卖方宣布不执行合同时货物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但不能是合同价格与在合理时间之外它购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3)如果卖方延迟交货,而又恰值该货物市价下跌,则索赔金额为合同规定交货时的交货地价格与实际交货时的交货地价格之差,再加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则索赔金额为实际交付的货物市场价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最后,在进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口企业也可能会收到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这时进口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惯例及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实事求是地确定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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