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出口合同履行中的检验与审核

出口合同履行中的检验与审核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每笔交易的性质、特点都不相同,因此每一份出口合同的履行要经过不同的环节。除向国家商检机构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有时候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会约定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则出口企业要依据合同,及时向约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证条款经常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因此,出口方有关人员要本着信用证条款应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国外来证进行认真审核。

由于每笔交易的性质、特点都不相同,因此每一份出口合同的履行要经过不同的环节。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CIF与CFR出口合同非常常见。这类合同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诸多环节。只有将这些环节紧密衔接,才能避免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船无货、有货无船等各种问题的发生,使出口企业在按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提供全套合格单据时,能顺利地从进口方取得货款,安全收汇。

(一)备货

备货是出口商履行出口合同的第一个环节,是指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种类、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任务。

备货工作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就开始进行。如果出口企业是自营出口,就要按出口合同中的各项要求,整理库存现货或安排生产;如果出口企业需要采购货源再出口,则它要联系生产或供货单位及仓储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要求后者按规定条件对货物进行加工、整理、刷制唛头,然后再由外贸公司对货物进行核实、验收。即便货物已提前验收入仓,也要按合同规定对其进行加工整理或重新包装并刷好唛头,以保证货物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在出口备货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搭配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立即更换,否则对方有可能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给出口方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声誉上都造成损害。

(2)备货的数量应略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这样,一旦在装船时发现货物短缺或损坏,出口商可以及时补足或更换货物,从而避免少装现象发生。

(3)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等应尽量与合同规定一致。出口商要认真检查出口货物包装是否出现破漏、水渍等不良情况,以及包装是否适合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一旦发现包装损坏或与特定运输方式不相适应,就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另外,为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在外包装上不应标注可以识别货物种类的标签或货物的品牌。

(4)出口运输包装上货物的唛头既要与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又要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而且要做到字迹清晰、位置醒目、刷制正确。如果合同规定由买方设计唛头,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又未对唛头做出规定,出口方应要求对方及时交来唛头图案,否则出口方有权自行决定唛头图案。

(5)出口商在备货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与船期情况,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以避免发生船等货或货等船的现象,以节约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6)若出口货物是比较特殊、不易转售的货物,出口方最好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再开始备货,这样就不会因对方违约拒不开证而使自己陷于被动。

(二)报验

凡是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在备货完毕后应及时向国家商检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发给检验证书,不得出口。

向国家商检机构提出报验申请要及时,以给其以足够的检验时间。出口企业在报验时需正确填写出口报验申请单,同时提供合同、信用证、往来函电等有关文件;若申请单填写有误,或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与申请单的内容不符,出口企业还要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与更改原因。在国家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再对出口企业发给检验证书。

应注意的是,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都不是很长。如果出口企业未能在商检证书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运出,应向国家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待再次检验合格,才能将商品出运。

如果出口商出口商品的出口量大、出口批次多,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之前向国家商检机构申请预检。若预检不合格,出口企业也可以在比较充足的时间内对货物重新进行加工整理,或重新寻找货源,进行再次备货。

除向国家商检机构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有时候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会约定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则出口企业要依据合同,及时向约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三)催证、审证、改证

如果在出口业务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则出口企业只有严格按照信用证中的有关规定来准备并且发运货物、向银行提交相应的单据,才能保证出口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及时并且足额地收回货款。为此,出口商必须做好催证、审证、改证等工作。

1.催证

虽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但因为市场行情变化、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买方经常会拖延开证。而如果出口商不能及时收到信用证,就无法出运货物。因此,买方迟开信用证可能会导致出口方错过船期,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买方交货。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催请买方尽快开证,并在对方仍不开证时声明保留索赔权,或拒绝交货。

除了这种情况,有时综合货源与船期方面的原因,出口商希望能提前发运货物。这时也可以向买方说明情况,催请其提前开证。

应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信用证开出的时间,这时买方在“合理时间”内开证即可。但在这种做法下,交易双方经常会对“合理时间”的含义产生争议,因此最好还是在合同中对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2.审证

信用证是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开出的,其条款也应与合同条款相符合。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证条款经常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因此,出口方有关人员要本着信用证条款应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国外来证进行认真审核。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减和改变。对信用证进行审核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它们在审证时各有侧重。

(1)银行审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先于出口企业收到信用证,它负责对信用证进行总体上的审核,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①银行要检查开出信用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货运目的地是否与我国有往来关系;检查与我国签订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在开证行、使用的货币、记账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②银行要通过检查国外来证来判断信用证的真伪。在具体业务中,出口企业也有可能会收到开证行直接寄来的信用证,这时企业仍要将信用证拿到当地与自己有往来关系的来银行鉴定真伪。

③银行要审核信用证(主要是电开证)中是否带有“详情后告”“邮寄证实书为有效文件”等限制条件,以确定信用证是否确已生效。

④银行要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进行审查。若发现开证行资信不佳,经营作风不良,或资本状况不足以负担信用证金额,或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不稳定,则应要求开证行另外寻找一家国际知名的或是可靠的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或在信用证中规定分批装运、分批收汇的办法。

此外,在银行审证时还要注意信用证中是否对通知行的选择与职责作了不合理的规定、信用证各条款间是否有矛盾之处、来证中是否有拼写错误以及来证中是否有对引证(或套证)的规定等。

(2)企业审证。银行在完成对信用证的初步审核后,会将信用证交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既要对银行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又要着重对信用证进行如下专项审核。

①企业要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如果信用证中对上述内容增加了某些特殊规定,企业一定要认真考虑自己能否接受。

②企业要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条款相同。若信用证使用的计价货币与合同不符,可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对合同货币金额进行折算,得出信用证货币金额。如果信用证规定商品的数量可以有一定幅度的增减,则信用证的总金额也应规定有相同幅度的增减,否则,出口企业将由于发票和汇票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而不能从银行得到承付。如果是由于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都要由买方在信用证项下一并支付,才使得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出口企业应事先要求买方在信用证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③企业要审核信用证中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到期地点的规定。

信用证对装运期的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果出口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出运货物,就必须及时要求买方延展信用证的装运期。若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被视为装运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银行承担对出口企业承付或议付责任的有效时限,也是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信用证中必须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出口企业在出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单据的制作、提交。如果装运期与有效期相同,业务上称之为双到期,出口企业应在装运期内尽早完成装运工作,否则就有可能来不及在信用证有效期满前向银行交单。

信用证中有时还规定一个交单期,这是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完毕、取得货运单据后,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规定交单期往往是为了督促卖方尽快交单,以避免在目的港出现货到而单未到,致使买方无法提货的情况。如果出口企业认为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太短,难以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应立即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交单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在不超出信用证的有效期的条件下,出口方必须在提单签发之日后的21天之内交单。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出口企业一般不宜接受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为国外某地的信用证,以避免因邮程中的延迟、遗失等意外情况,使出口企业寄出的单、证不能于信用证到期之前寄达到期地点的银行,从而影响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

④企业要审查信用证对运输条款的规定。企业首先应审查来证对装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对转运与分批装运的规定是否与合同相符。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应要求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或对此不做禁止性规定。另外还应审查来证对出口商品的分批装运是否有特殊要求,例如,有的信用证既规定了分批装运的时间,也规定了各批装运的具体数量,这时只要分批装运的各批中有一期未能按时、按量运出,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出运的货物便均告失效。如果出口企业对这些特殊要求没有十足把握,就应向对方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

⑤企业要审查信用证中对投保险别、保险加成率、保险金额等内容的规定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⑥企业要审查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相符。在远期付款条件下,要审查信用证是否对买方负担利息的条款做出了与合同一致的规定。

⑦企业要检查信用证中是否要求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单据,是否对单据的内容提出了特殊要求;一旦发现企业不能做到的特殊要求,就应立即要求对方改证。

⑧企业要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除非出口企业确有把握做到,我方一般不接受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各种规定。

以上是出口企业审证的一些要点。总的说来,审查信用证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标准,对信用证进行逐字审核。只要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不符点,就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3.改证

如上所述,若出口企业在审证时发现了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就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并在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由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按照信用证修改之后的内容,继续履行其在出口合同下的义务。

当信用证中需要修改的地方有不止一处时,出口方应尽量将修改要求一次提出,以节约时间与费用。对对方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出口企业必须仔细审查,一旦发现修改通知中仍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就要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再次修改。另外,若出口企业没有明确表示接受修改通知的内容,也没有按修改通知中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则可认为原信用证对出口方仍然有效。

(四)租船、订舱

在常见的、以CIF与CFR术语签订的出口合同下,租船或订舱工作由出口方负责。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国际储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货运机构代办货物运输,为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出口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同时为数量不够整船的货物洽订班轮舱位。

在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时,出口企业应根据合同与信用证中对运输条款的规定,参考货运公司公布的出口船期表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交货运机构作为租船、订舱的依据;然后由货运机构根据货物的性质与数量、船舶配载情况、装运港、目的港与船期等各种因素,安排载货船只或舱位,然后对出口企业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或其他单据,作为通知出口企业备货装船与载货船舶收货装运的凭证。待载货船舶到港后,由出口企业或外运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码头,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后,凭装货单装船。

(五)报关

出口货物装运出口前必须向海关申报。未经海关查验放行的货物,一律不得擅自装运出口。

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前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装货单、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等必要证件及单据,向海关申报出口,并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海关对货物与单证对照并检验合格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这时船方才能将货物装船。

报关工作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的报关员承担。出口企业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报关经纪行或外运公司代办出口报关。

(六)投保

在采用CIF术语签订的出口合同下,出口企业要在货物装运前,根据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说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载货船名、航线、开航日期等内容,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取得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

(七)装运

货物装运时,船方的理货员凭装货单验收货物;待货物装船完毕,船长或大副向出口企业或其代理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在此之后,出口企业凭该大副收据向运输公司结算运费,换取正式提单。

另外,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应向进口方发出通知,以便其做好收货准备。在CFR合同下,由于保险由买方负责办理,所以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出口方没有及时向进口方发出通知,进口方就可能无法及时办理保险,出口方要对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按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在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1.我国出口结汇的方法

我国的出口结汇的方法有三种,即出口押汇、收妥结汇与定期结汇。

(1)出口押汇实际上就是对信用证的议付,有时也称买单结汇。银行在审查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无误后,即对单据进行议付(买入全套单据),出口企业从银行得到的,是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未来收到票款日之间的利息及手续费后的货款余额。这种结汇方式下,银行实际上对出口企业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利于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2)收妥结汇是指国内银行在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给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行,待收到对方付款后,再对出口企业付款。在这种做法下,银行不承担风险,不垫付资金,但出口企业却可能因为收汇较慢而遭遇资金周转的困难。

(3)定期结汇是国内银行根据对外索汇函/电往返所需要的时间与对方银行正常的审单付款的工作时间,预先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结汇期限,待期满时无论票款收到与否,主动将票款付给出口企业。

2.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各种单据的要求

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企业能否顺利收回货款的关键,是其提交的各种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一份单据的各项内容之间、各种单据之间也没有任何矛盾之处。这就是银行在审单时所遵循的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由于银行可以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借口拒绝对出口企业进行承付及议付,因此出口企业在缮制单据时必须使单据在种类、内容、份数、交单期等方面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尽管十分重视制单工作,但在实际业务中仍不免会出现单证不符的情况。如果这些不符点不能及时得到改正,出口企业一般只好采用“凭保议付”或“跟证托收”的方式来收取货款。

凭保议付是指出口企业在因单证不符而遭到国内银行拒付时,向银行出具担保书,要求银行议付,并保证一旦国外付款行对该议付行拒付,出口企业就将议付款项退还议付行。跟证托收是指出口企业将信用证下存在不符点的单据交给国内银行,并通过银行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这两种做法都使出口企业失去了信用证下银行对自己的付款保证,能否收回货款将取决于进口方的态度,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https://www.xing528.com)

为了避免这种不符点交单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出口企业在信用证方式下制单时,一定要注意不同单据的不同要求及不同特点。在制单时通常要涉及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发票、货运单据、保险单、商检证书、装箱单或重量单、产地证明等。

(1)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企业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汇票的出票人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为同一人。

②汇票的受票人应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未作规定,通常以开证行作为受票人,即付款人。

③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收款人,出口企业一般应将汇票的收款人作成“凭指示(Pay to Order)”抬头,也可以以议付行作为汇票的收款人,或以自己作为汇票收款人,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再以背书方式将汇票转让给议付行。

④汇票的出票日就是信用证的议付日,它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最迟交单日前。

⑤汇票的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果汇票为即期付款,应在“At”与“Sight”两个印定的单词之间加“……”,以免汇票因付款期限不确定而无效;如果付款期限为出票日(或提单日等)后若干天,在填好有关内容的同时应将“Sight”划掉。

⑥汇票使用的货币币种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同时除非信用证中另有约定,汇票金额一般与发票金额相等;即使二者不等,汇票金额也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⑦汇票的出票条款需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企业应在此栏注明开证行名称与地址、开证日期及信用证号码等内容。

⑧汇票的编号一般应与发票号码一致,以便出口企业进行归档管理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通常被简称为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的发货清单。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单据之一,也是所有单据中的中心单据。它既是买卖双方交接、检查货物的依据,也是进出口双方报关纳税的依据;在卖方不对买方开出汇票时,还要代替汇票作为买方付款的依据。

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立人名称与地址、开立日期、合同号码、收货人名称、装运工具及运输起讫地点、付款条件、唛头、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价等。在缮制商业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商业发票的开立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②商业发票的开票人应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口方,即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发票上没有事先印就的出口企业的名称,就要在发票的右下角加盖公司印章;但除非信用证中特别规定,发票一般无须签名。

③商业发票的抬头人就是货物的收货人。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该抬头人必须做成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但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该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向银行交单时,可以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其商业发票的抬头人。

④如果信用证要求在商业发票中列出载货船舶的名称,则一定要与提单上的记载相一致。

⑤由于商业发票是信用证下全套单据的核心,各种其他单据的内容都不得与发票中的内容相抵触,因此,商业发票中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唛头、有关港口的规定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要求完全一致。

⑥商业发票上必须列明出口交易中采用的价格术语,并要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除此之外,商业发票上还要照录信用证上有关佣金、折扣等的规定。

⑦商业发票金额通常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除非信用证中规定买方需在信用证下支付贸易中发生的某些费用。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也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对商业发票金额超出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不得承付或议付,而要按托收处理。

⑧有些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在商业发票上加注一些特别的证实或说明性文句,如“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货款已收讫”等,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照办。

(3)提单(Bill of Lading)。海运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运输方式,也是我国出口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海运提单通常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出口企业在准备海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提单的签发日期一般就是货物的装运日期,它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

②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出口企业提交清洁的已装船提单。除非信用证中另有约定,银行不接受出口企业提交的租船合约下的提单、标明货物已装舱面的提单等。

③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一般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也就是出口企业。但除非信用证中明确禁止,银行不得拒绝以与交易无关的第三者为托运人的提单。

④提单的收货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最常见的是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即在收货人一栏中写明“凭指定(To Order)”字样,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签字,就可以将提单转让出去。

⑤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提单的通知人,提单上应照录不误;若信用证中未作规定,提单上就不必填写。

⑥提单上的装运港、最终目的港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同,目的港还应与运输包装唛头上的内容一致。应注意的是,通过转船运输货物时,卸货港一栏应填写转船港而非最终目的港。

⑦提单上应照实填写载货船名。如果货物需经水路运至某一港口再转船,则应注明两程船名。

⑧提单上应按信用证中的规定说明运费是否已支付,但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金额。

⑨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各种内容应以商业发票为准,但商品名称可以使用统称,只是不得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矛盾。

⑩提单上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各自的具名代理人签署。

○1提单上应注明正本提单的份数,受益人在交单时必须向银行提供全套正本提单。

以上内容只适用于港至港海运中使用的提单。如果出口贸易采用的是其他运输方式,出口企业就要缮制其他种类的运输单据,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在CIF出口合同下,出口企业负责办理保险并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据。出口企业在议付时向银行提交的保险单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保险人一栏内应填写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而不能填写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人。

②被保险人应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填写。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其向银行交单议付时要对保险单进行空白背书,以便转让保险利益。

③出口企业投保的险别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银行不主张按“通常险别”或“习惯险别”投保,即便银行接受了有这种字样的保险单,也会声明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负责任。

④出口企业投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保险金额则按信用证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填写。若信用证未规定最低保额,一般以出口商品CIF或CIP价格的110%为最低保险金额。

⑤保险单据上有关货物的内容应与发票一致。货物的名称可以使用统称,但应与提单、产地证书等单据上的记载一致。

⑥保险单上货物的装运日期前可以加上“大约(on or about)”字样,装运港、目的港应与提单记载相同。如果在运输中需要转船,则在目的港后面注明“转船(With Transshipment)”;若货到目的港后还需转运至内陆某地,应在目的港后注明“转运至某地(and thence to…)”。

⑦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进口商所在地就是保险赔款偿付的地点。如果信用证规定以汇票货币赔偿,在保险单中也需要注明。

⑧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⑨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信用证中规定的应提交的保险单的种类。出口方可以提交保险单来代替信用证要求的保险凭证,但却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

以上提到的汇票、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都是进出口业务中的主要单据。下面将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遇到的其他单据。

(5)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海关发票又被称为“价值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或“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是某些进口国家海关规定的、在货物进入该国海关关境时必须提交的、有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海关发票由出口企业填写,由进口人在报关时提交给进口国海关,其中心内容是对进口货物原产地及详细的价格构成的说明。

根据海关发票的内容,进口国海关可以获得有关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其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等信息,据此对进口货物估价定税、判断是否应对其征收差别待遇关税、确定该批货物是否属于低价倾销、有无需要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填写海关发票时应注意:

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发票都有其特有的固定格式,而且经常变化,既不能将各国的海关发票混用,也不能使用某一国家已过时的发票格式。

②凡是在商业发票上已有记载的项目,在海关发票上都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能出现相互矛盾之处。

③“现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是海关判断货物是否倾销、是否对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若该栏所填价值高于货物的FOB价,进口国海关一般即可认为进口商品存在倾销现象,应对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由于本栏中的价值是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所以还要在此记载有关的外汇汇率。

④以CIF或CIP价格成交时,要在海关发票上详细说明货物的FOB价、海洋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内陆转运费等各项内容,其总和应等于货物CIF或CIP价的总值。

⑤海关发票的签字人与证明人都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同时证明人不能是该笔交易中其他单据上的签名人。

(6)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有些国家规定,本国进口商在办理进口报关时,必须提交由出口商提供的、由进口国在出口国或其邻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发票。有些国家规定了固定格式的领事发票,有些国家则允许领事在普通商业发票上直接签证。领事发票的作用与海关发票相似。

我国一般不接受信用证中对出口企业需提供领事发票的要求。如果进口国一定要求某些证实性文件,我方可以提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或国家商检机构来签证。

(7)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厂商发票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开给出口企业的售货发票。厂商发票以出口国货币标价,主要用来说明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厂商发票中的价格应低于出口商品的FOB价,否则进口国海关将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一般情况下,厂商发票上应注明“兹证明我们是发票商品的制造商”字样;如果出口商品由出口企业自己制造,则可以在商业发票上直接说明“上述商品由我公司制造,本公司即制造商”,而不需要另外出具单独的厂商发票。

(8)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书是用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是进口国海关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商品实行优惠关税或进行进口管制的依据。没有海关发票和领事发票的国家,通常会要求外国出口商提供商品的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书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机构签发。如果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由任何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若信用证只要求证明产地而没有明确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可以简单地在商业发票上加注证明产地的文句。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根据对方来证词的不同要求,原产地证书一般由国家商检机构或贸促会出具。

(9)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根据普惠制的规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性的关税优惠待遇。我国从许多发达国家都取得了这种关税优惠待遇,因此对这些国家出口商品时,要提供相应的普惠制单据,作为获得优惠关税的依据。

普惠制产地证就是GSP产地证,它又被称为Form A产地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普惠制单据。普惠制产地证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由出口企业填写,由国家商检机构签发。在对给惠国出口时,无论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是否要求,出口企业都应向进口商提供这种Form A产地证。另外,普惠制单据还有纺织品产地证、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纺织品装船证明等。

(10)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商检证书的种类很多,可以分别被用来证明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卫生条件等各方面的状况。买方往往通过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有关的商检证书,对出口企业交货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控制,从而以维护自身利益。我国的商检证书一般由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如果合同与信用证上没有特别规定,也可以视实际情况由贸促会或生产企业出具。在出具商检证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出证日期迟于提单日的商检证书无效。

②商检证书的名称、项目及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符,同时也不宜在其中主动加列信用证中没有要求的内容。

③由于不同的检验方法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检验结果,因此出口企业应向国家商检机构通报进口商对检验方法的要求,如果国家商检机构不能接受,出口企业应立即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11)装箱单与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装箱单与重量单是对商业发票的补充,详细说明了商品的不同花色、品种、规格、重量与包装情况,以便海关验货和进口商核对商品。

装箱单又称码单,常见于工业品的出口,被出口企业用来说明商品包装的内在详细情况,包括包装内货物的规格、花色搭配等;重量单的内容则侧重于商品的重量方面,主要用来说明商品的毛重、净重、皮重等。

以上介绍的是出口制单中常见的几种单据。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制单结汇工作将被大大简化,单证的种类与份数也会随之大大减少,这种变革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

(九)索赔与理赔

在出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进口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致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则出口企业应在合理确定索赔金额后,据理向对方提出索赔。例如,如果买方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而卖方在此之后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索赔金额应为合同价格与转卖价格之间的差额与卖方迟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以及为转卖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果买方不按时派船接货,而卖方同意保留合同,则此时索赔金额应为卖方因买方不按期派船而增加的仓租、利息、保险费等。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货延迟,或在发货时出现错发货物等问题而致使国外进口商向出口企业索赔。在处理对方的索赔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对方合理的赔偿,既不能推卸责任,也不能损害自身利益。

以上着重叙述了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以海洋运输为运输方式的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备货,催证、审证与改证,租船订舱,制单结汇四个环节,它们也被称为“货、证、船、款”四大环节。随着支付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同,出口合同履约的程序、做法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主要的环节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