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在发盘或还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无条件地同意,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成交、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接受对买卖双方都将产生约束力。
(一)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这个条件实际上是与构成有效发盘的第一个条件相对应的。只有发盘中指定的受盘人才有权利对发盘表示接受,任何第三方对发盘的所谓接受对原发盘人都没有约束力,只能被认为是该第三方对原发盘人发出了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表示出来,缄默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不能构成接受。一般来说,对口头发盘要立即做出口头接受,对书面形式的发盘也要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在受盘人对发盘或还盘表示接受时,往往要在接受中重述发盘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以免出现差错。另外,若交易双方已形成某种习惯做法,受盘人也可以直接采取某些行动对发盘表示接受,例如卖方按发盘条件发运货物、买方主动开来信用证等。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
如前所述,发盘人在发盘中往往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并且只在这个期限内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成交的责任。若接受通知未能在发盘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则该接受成为一项逾期接受,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只相当于受盘人对原发盘人发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公约》一方面阐述了这种观点,另一方面又进一步主张,一项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应取决于发盘人的看法。如果发盘人认为逾期接受仍然可以接受,并毫不延迟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则该逾期接受有效;若一切情况表明,该接受在正常的传递速度下本应及时送达受盘人,则除非发盘人在收到该逾期接受时认为原发盘已失效,并毫不延迟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将这一观点通知受盘人,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www.xing528.com)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一致
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才能与发盘人成交,这从理论上讲是接受的基本原则。如果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同意的同时,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提出了某些附加条件,只能认为他拒绝了原发盘并构成一项还盘。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往往需要对发盘进行某些添加、限制或修改。为促进成交,《公约》将受盘人在接受中对发盘内容的修改分为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前者构成还盘,而后者除非由发盘人及时提出反对,不改变接受的效力。根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对发盘内容的其他变更,如要求提供某种单据、要求增加单据的份数、要求将货物分两批装运等,均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应注意的是,各国商人对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的划分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只要对方对我方发盘的内容做了修改而我方又不能接受,我方就应立即表示反对,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最后,若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接受时,又对发盘条件提出了某种希望或建议,发盘人一般可以认为这种希望或建议不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变更,受盘人的接受仍然有效。但有时发盘人可以以此为借口,对受盘人的接受表示反对,使合同不能成立。
(二)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是受盘人在对原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后,采取某种方式阻止该接受生效的行为。按《公约》的有关规定,一项接受于送达原发盘人时才生效。因此,若受盘人的撤回或修改通知先于接受、或与接受同时到达发盘人,受盘人就可以在接受生效前将其撤回或对其进行修改。但由于接受的生效意味着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所以已生效的接受是不得撤销和修改的。
《公约》对接受的撤回的规定,与遵循“到达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一致;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的是“投邮原则”,认为接受在发出时即生效,因此接受不能撤回。在实际业务中,一定要注意这种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免产生误解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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